[ 葛涛 ]——(2012-4-11) / 已阅11425次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官“就好比是一位银器鉴别者”,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道德良知的提升,有对法的内在精神的理解,以“识别真正的公正和假冒的公正”。此处笔者谨引用其将法官比作“银器鉴别者”的称呼。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涉外案件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依法受理,该基层人民法院本不具备受理此类案件资格。但此案经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交由该基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基层人民法院由此获得此案的受理权。此为该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涉外案件的由来。
详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9)袁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裁定书。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
See Peter Westen ,The Empty Idea of Equality,Harvard Law Review,Vol.95,No.3(Jua.,1982),p.539.
梁玉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2007年第6期,第104页。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梁玉超:同7。
董立坤:“略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
王吉文:“互惠原则在判决与承认上的缺陷”,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期。
宜增益:“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源自CNKI中国博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宜增益:同12。王慧:“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载《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总第6期。王吉文:同11。
王吉文:同11。
Vgl.Urteil des Kammergerichts Berlin vom 18.05.2006,Aktenzeichen 20 Sch 13/04.
马琳:“析德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第一案”,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郭文华:《滥用诉讼至侵权责任》,载于《法学研究》2998年第6期。
参见文正邦:《论法的本原、本质和本体》,载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蔡宝刚:《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载于《法学》2007年第6期,第19页。
林广海:同1。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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