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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属维护保险理赔款案件的法理解析

    [ 张生贵 ]——(2012-4-3) / 已阅12694次

      为深入推进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根据涉军维权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我院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出台了《通知》。
      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是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的基础工作
      问: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是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的基础工作。《通知》规定,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其他人民法院也要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涉军案件。
      强化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效率和水平
      问:管理出成绩,管理出效率,请问如何进一步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管理工作?
      答:《通知》将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管理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效率和水平。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借鉴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经验,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确保涉军案件审判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有效地实施制度管理,要求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并建立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
      抓住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问:能否举例说明《通知》在解决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抓住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例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军人、军属的界定问题,许多单位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等6家联合下发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4条、第19条规定,明确了军人、军属的范围。另外,有的部队提出,对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起诉的,建议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通知》采纳了建议,进一步畅通诉讼绿色通道,为边海防和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了诉讼便利。
      军地两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
      问: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中军地双方的协作配合非常重要,请问《通知》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涉军案件不仅仅要加强对军队和军人军属一方的利益保护,而是要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都要平等保护,因此,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对此,《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周永康书记提出的建立涉军维权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军地两个方面积极性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军区政治部、军事法院等先后成立了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军地两方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对于地方法院代表反映强烈的涉军案件性质确认难、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军事法院协调,明确规定了军地协同配合解决的具体办法。


    全国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综述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其中,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增多,是困扰部队全面建设的一个现实问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全国各地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人们不会忘记这个日子:1996年11月15日。全国全军首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在民族英雄岳飞的故里——河南省汤阴县正式挂牌。一年之后,“巡回法庭”的创建连同它的种种做法,被冠以“汤阴经验”而备受关注。此后,“汤阴经验”在探索中前行,在突破中完善,在发展中创新,使“汤阴经验”更加成熟圆满,并在全国全军广泛宣传推广,各级领导对“汤阴经验”的新发展给予充分肯定。十多年来,全国各地结合实际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探索了许多新的做法。2006年,浙江、福建两省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以司法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军地协调的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的经验,经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等十二个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宣传推广,进一步推动了这项工作在全国的广泛深入发展。目前,在军地共同努力下,全国涉军维权工作发展势头良好,成效明显。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有关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军地各级结合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传达学习上级指示、召开工作会议、开展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始终把开展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部队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总政治部在抓好部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有效途径。2000年以来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文件,总结和转发了浙江、福建两省建立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的经验做法;各大军区普遍下发规范性文件,许多省军区会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印发相关规定,对统一各级思想认识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指导。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联合表彰了全国法院系统和全军涉军维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会同其他军地部门陆续表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各级各部门树立了学习榜样。组织领导更加有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亲自组织部署,带头督查指导,直接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矛盾纠纷,地方政法委书记还担任了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各级人民法院普遍把涉军维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筹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院领导亲自抓,经常听取维权工作汇报,遇有重大涉军案件,亲自过问、亲自督办、亲自协调,有的法院还成立专门的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监督指导,院领导多次参加军地涉军维权工作会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人民法院要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帮助部队和军人军属解除后顾之忧,积极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经济开发、城市建设等活动与军事设施保护、国防工程建设发生矛盾时,自觉以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为重,积极做好协调疏导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少省市区还组织军地联合工作组,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近两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省军区(警备区)联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总政还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各地调研指导,及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解放军法院作为军队涉军维权工作主管部门,始终把开展涉军维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能,组织全军法院尤其大军区法院和设在各省军区的基层军事法院,积极协调地方建立健全涉军维权组织,扎实开展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进展显著军地各级在宣传推广“汤阴经验”后,又先后总结推广了山东青岛、湖北安陆、重庆合川、山西壶关、河北双桥等地做法,全国市县两级陆续建立起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涉军案件合议庭和军人军属法律咨询站,基本形成了“一组一庭一站”的涉军维权工作组织。一些部门还根据职能任务特点,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涉军维权工作制度。许多地方法院制订了《涉军案件合议庭工作制度》、《涉军案件反馈回访制度》等审判工作规范,在立案大厅设立军人军属接待窗口,在立案登记表和卷宗封面加盖“涉军案件”专用章,在审判流程管理上体现军人军属优先,保证涉军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执行,开辟了解决涉军案件的“绿色通道”。对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和义务兵实施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有的法院还提请人大任命现役军人担任涉军案件合议庭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理。各司法行政部门也在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军人军属专门接待制度,给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浙江福建两省从东南沿海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广泛持久开展涉军维权工作的有效机制,2006年下半年,分别由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双拥、人民防空和省军区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全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专门规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起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2007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等12个部门联合转发了浙江福建两省的规定,总结宣传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力求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建立起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涉军纠纷案件处理成效明显军地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妥善解决了一大批涉军纠纷和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军地各级涉军维权工作组织共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76万多人次,接待来信来访12万多人次,处理各类涉军纠纷9.8万余件,法院审理涉军案件3.4万余件。军地司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窃取出卖国家军事秘密、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军用物资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国防利益的安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事禁区管理等方面的军地纠纷以及历史遗留的涉法问题,保障了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管理秩序。对涉及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等民事行政纠纷和案件,充分尊重军人军属的合法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部队官兵解除了后顾之忧。
      针对涉军纠纷案件敏感性、政治性强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公平公正司法的同时,从增强解决涉军案件的实际效果出发,十分重视与军队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一些法院通过同级党委政法委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密切联系省军区系统和驻军部队;对审判的具体涉军纠纷案件,主管院庭领导和审判人员主动与部队和军人军属联系沟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答疑释惑;对军地之间的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涉及特困群众的案件,紧紧依靠军地党委的领导和支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使涉军案件审判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各级维权组织还主动深入部队,开展“法官送法进军营”等法律服务活动,为官兵讲法制课、赠送法律书籍、提供法律咨询,在新兵入伍、老兵退伍、部队外出驻训等时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深受部队和官兵欢迎。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有效地维护了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全民的国防观念,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来源:人民法院报


    坚决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王鹤 通讯员黄轩)昨日,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传达了中南五省(区)涉军维权工作座谈会精神,对完善广东各级涉军维权工作机构设置、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讨论了《广东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暂行规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梁伟发出席会议并讲话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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