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耀辉 ]——(2012-3-26) / 已阅18620次
3、保外就医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负责承担监管任务的公安机关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进行续保鉴定的,可收监执行。脱管失控期间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第五、完善病残鉴定程序。
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必须由主管医师签字,并由医院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方能认可。对指定病残鉴定医院的保外就医诊断证明,定期送病残鉴定专门机构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对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的做出结论性意见;对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的。应复核审批程序,纠正错误保外就医决定,及时收监被保罪犯。要严格规范审批手续,坚决杜绝罪犯保外就医过程中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防止那些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
第六、统一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称《决定》) 实施后,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国家应当将保外就医的鉴定机构纳入国家统一鉴定体系中, 对参与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医院的医生技术素质、鉴定资质、医院的等级进行统一认定,规范鉴定书的书写标准, 建立一套严格操作规程, 并改变当前人人能鉴定, 人人不负责混乱局面。
第七、增强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堵塞漏洞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因此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也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检察机关对于审批部门作出的保外就医决定,应当及时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防止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审批机关应加强与执行机关的工作联系,保外就医罪犯应由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干警押往其住地,并将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保外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收监。
第八、建立规范的保外就医考查机制和工作机制
对保外就医的考查,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不仅需要各执法机关协同配合,而且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应明确规范保外就医考查中,公安派出所负责13常考查,监狱或少管所负责全面考查,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全社会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或医院积极参与的一整套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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