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仕伟 ]——(2012-3-21) / 已阅9710次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包二奶”“第三者”“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在不断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争取去尽力打击这种有悖家庭和谐的现象。本人认为:
(1)在立法方面,因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在今后立法上应加大对这些不良现象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真正体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自由等。
(2)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断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个人素质,把思想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让国民素质真正得到提高。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以及媒体监督。
(3)作为公民个人来说,由于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因此,公民要不断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关注家庭和谐,关注国家的长治久安。
结语
婚姻自由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为此,应从国家政策、社会与公民三者行动起来,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进步做出应有贡献,这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的长远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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