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结珍 ]——(2012-3-21) / 已阅13113次
[2]刘海鸥:《古代罗马私犯法对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影响》,载《光明日报》2006年10月9日。
[3]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见《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说
明》。
[4]第1382条的原文如下:“tout fait quelconque de l'homme,qui causeautrui un dommage,oblige celui par la faute du quel il est arrivéeàlereparer”,《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第1383条有不同的译文,例如:197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李浩培先生等翻译的《拿破仑法典》的译文为:“第1382条:任何行为致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第1382条中的“faute”与第1383条的“imprudence”两个词汇都被译为“过失”,似乎更容易造成混淆。法国法律对“faute”一词并未做出定义,但在使用上却相当一致;我国法学界常常将“过错”与“过失”交替互用,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等概念,用法并不完全统一,甚至在同一部法学著作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5]该条的原文是:“Chacun est responsable du dommage qu″il a causénon seulement par son fait,mais encore par sa négligence ou par son imprudence”。
[6]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0页。
[7][法]杰拉·科尔努主编:《法学词汇》,法国Puf出版社出版,第658页。
[8][法]弗朗索瓦特泰雷等:《民法·债编》,法国Dalloz出版社1999年第7版,第613页。
[9][法]雅克·富卢尔等:《民法·债编》,法国阿尔芒·科兰出版社2003年第10版,第105页。
[10]同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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