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方韦 ]——(2012-3-20) / 已阅13614次
四、我国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展望
我国民法典应在民事主体部分对组织性合伙作出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介于公民法人之间的第三民事主体,其详细规定则通过合伙组织法加以体现。而对不具有稳定组织的临时性合伙(如法人、自然人之间临时合伙做一笔生意)则应作为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使我国合伙立于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从基本法的角度为我国立法合伙提供依据,维护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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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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