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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工资支付中的六个疑难问题

    [ 李迎春 ]——(2012-3-13) / 已阅8191次


    六、女员工从怀孕后开始就一直休病假,开始有病假条,后来连条都没有了,企业拿她没辙,那么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怀孕并不能成为休病假的理由,女职工怀孕后如果确实身体不适,有医院相关证明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可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处理,医疗期内应当支付工资,工资通常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未有相关医院证明擅自休假,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将该行为视为旷工行为,超过一定天数,可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可不支付工资。怀孕并不能成为违纪行为的保护伞,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女职工“三期”内同样可以被解雇。


    文:李迎春律师(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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