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运增 ]——(2012-2-11) / 已阅11397次
第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制。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应遵循这一规则。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损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流转出去,应该得到充分的利益补偿。[6] 而等价交换原则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构成的正确认识与立法确认。此时,统一的、权威的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制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建议先由国家将农村土地评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运作机制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然后再由各地组织、建立专业的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构,最后由政府土地、物价主管部门对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而只有具备一套合理的流转价格体系才能使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井然,才能维护交易市场的安全。
( 作者: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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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易永锡:《中国当代农地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2] 参见半月谈:《农村土地流转快速增长 伪城市化牺牲农民利益》,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observation/2010-12/21/c_12902293_2.htm,2011年12月22日访问。
[3] 参见冯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6页。
[4] 参见孙碧艳:《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1页。
[5] 参见茆荣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6] 参见左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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