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彩申 ]——(2012-1-12) / 已阅18480次
其次,在商业原则下,应逐步放开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向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的渠道。目前有关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有两个限定条件:一是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二是不能从两个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对于其风险的认识还缺乏足够积累,因此暂时开了一个小口子,尽可能按照谨慎原则操作。在积累一定经验后,建议可以逐步放开民间借贷经营者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融资率上限,为民间借贷提高融入资金的来源。
再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专门或主要服务“三农”的民间借贷经营者,应当适当给予政策性金融资金支持。民间借贷经营者中的一部分是面向“三农”、微型企业、下岗职工等金融弱势群体的。如目前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前经营的大部分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主动撤离和不愿介入的领域。这些领域利润小且风险大,如美国、泰国的法律要求存款类机构对弱势群体进行放贷、投资、服务,监管机构负责对此进行考核。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专门法律或者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第5条在肯定公司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这个条款缺乏操作性,难以落实。虽然我国有政策性银行,但从实际效果看,对“三农”的支持与社会的期待有很大差距。为拓宽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的资金来源,改进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方式,可以考虑在政策性金融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等,借给那些从事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商事性民间借贷机构使用。这一立法举措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即为政策性金融领域引入了适度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一举两得的制度安排。
最后,前瞻性规定商事性民间借贷人发行商业票据、股票、债券、吸收非金融类企业的大额存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的经验,通过市场融资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经营者的资金来源问题。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可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或资产转让等模式,在资金市场主动融资负债。这样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融资市场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另外,我国香港地区实行金融牌照分级制,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存款利息没有最高额限制,但是吸收公众存款则必须获得银行牌照。这个做法实际上是保留了对公众存款最严密的监管,而对大额存款的管制相对较松,在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中,这一经验很值得参考。
注释:
[1]See Jeremy Bentham:Defence of Usury(1787),http://socserv2.mcmaster.ca./~econ/ugcm/3ll3/bentham/usury.
[2]参见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25页。
[3]《旧约·出埃及记》第22章第25节中说:“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人民,就是与你们在一起的穷人,你对待他们不可像放债的人一样,不可在他们身上取利。”
[4]参见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02-110页。
[5]《重庆打黑挖出黑色产业链高利贷达财政收入1/3》,载《经济参考报》2009年8月24日头版。
[6]State Interest Rates&Usury Limits,http://www.lectlaw.com/files/ban02.htm,2010年2月7日访问。
[7]发薪日贷款是一种短期无担保贷款期限很短,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差异巨大。
[8]The John Warner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http://www.bankersonline.com/regs/jwnda/jwnda.html,2010年2月7日访问。
[9]参见前引[4],第101-102页。
[10]参见香港立法会十题:《放债人条例》,2006年11月22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press/doc/pr221106_c.doc,2011年3月22日访问。
[11]18 U.S.C.§1961(6)(B).See generally,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12]参见张建华等:《中国农村多层次信贷市场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0页。
[1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旗县、盟市设立分支机构。
[1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15]参见[美]R.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卢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8-82页;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4-766页。
[16]Domestic Finance Companies Assets and Liabilities,http://www.federalreserve.gov/releases/g20/hist/fc_hist_q.txt.
[17]参见陈蓉:《我国民间借货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载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四卷)》,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18]参见前引[4],第120页。
[19]参见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载《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20]参见前引[12],第141-142页。
[21]参见[美]布鲁姆等著:《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李杏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2页。
[22]参见史纪良主编:《银行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23]参见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24]参见徐忠、张雪春、沈明高、程恩江:《中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256页。
[25]参见黄德海、张富荣、罗真:《何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11/18/331084.shtml,2010年11月18日访问。
[26]参见孙金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amwaysjd/article/b0-i8546400.ht-ml,2010年11月23日访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