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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化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职能的实现路径

    [ 项谷 ]——(2011-12-29) / 已阅10808次


      一是正确界定“重大案件”的标准。高检院对检委会的议案范围,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重大案件”拓展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再细化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的“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抗诉类、复议类等案件”。但对于何谓“重大案件”并无解释。笔者认为应当从案件决定程序、案件诉讼类型、案件严重程度、案件社会影响以及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避免仅从诉讼程序决定议案范围的单一认定做法,从而确保真正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人议案范围。。

      二是注意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纳入议案范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上级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有关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等,其往往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这类案件通过检委会集体讨论,可以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排除干扰阻力,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三是增加“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比例。办案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或者法律适用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为统一执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还应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此外,对于立法新增罪名或者司法实践中没有处理的新类型案件,其处理情况对今后的执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的,也应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

      (二)切实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

      当前,基层检委会普遍存在“议案多、议事少”的现象,检委会议事也仅局限于审议业务规章制度。部分基层检察院单纯把检委会的职能定位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而把本应由检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拿到党组会、院务会上去讨论解决。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弱化了检委会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宏观性是检委会决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检察机关应把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发挥检委会既议案又议事的职能,做到议事和议案并重。

      一是厘清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各自的职责范围。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均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但职责分工不同。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党组会的职责主要是讨论和决定队伍建设、政治教育、思想、组织人事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本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检察长办公会是协助检察长组织执行的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和决定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项。因此,只有明确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划分,各司其职,严格遵守各自的议事决策范围,从制度执行上确保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全部交由检委会审议,才能发挥检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

      二是明确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的重点。检委会要加强对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等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重大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加强对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的审议。

      三是实现从个案决定到类案指导的转变。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执法偏差,规范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能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因此,应注意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或者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件、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或疑难案件等加强研究。

      (三)切实加强对检察业务管理的指导

      检察管理是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功能,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一种国家活动。[4]检察管理分为检察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其中,检察业务管理是核心管理,一切检察管理工作都是围绕检察业务,为执法办案服务的。当前,“案多人少”、“质量与效率”等矛盾日益凸现,迫切需要加强建设检察业务运行和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执法办案工作。实践中,检察业务管理决策有检察长决策和检委会决策两种方式,但普遍存在“重检察长业务管理决策、轻检委会业务管理决策”的现象,为此,要充分发挥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管理机制的决策指导作用。

      一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一要实行质量风险预警和控制,根据检察业务发展规律,设置预警标准,重点关注不立案、立案后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的案件,以及检法在定性量刑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重点案件。二要形成案件评查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贪赃枉法、违规办案的案件要坚持定期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对发现的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检委会要及时研究采取整改措施,修订完善相关执法管理规定,改进薄弱环节。

      二是加强案件效率管理。一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调度和配置办案人手。二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办案专业化,明确简易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完善简易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对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专业化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加强案件绩效管理。要设定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对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效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办案人员的执法档案,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与评优评先、晋职晋级挂钩,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错必罚、有责必究,充分运用案件绩效考评结果,引导和激励办案人员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




    注释:
    [1]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
    [2]“一个条例”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七个文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认真做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3]以湖南为例,2007年至2009年3年里,基层院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类型中,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约为90%,复杂疑难案件约占10%
    [4]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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