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添雄 ]——(2011-12-22) / 已阅9496次
[2]高凌瀚:《欧洲七国学者论著作权客体和主体》,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3]张勤:《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2期。
[4]韦之:《知识产权客体的统一称谓之我见》,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
[5]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5页。
[6]西南政法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内部出版),西南政法学院自印教材1983年版,第3页。
[7]《日本著作权法》(无继承人时等的著作权的消亡)第62条“第1款:著作权在以下情况即告消亡。(一)著作权所有者已死亡,该著作权依《民法》第959条(归国库的继承财产)的规定应归国库时;(二)作为著作权所有者的法人解散时,该著作权依民法第72条第3款(归国库的剩余财产)或依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归国库时。第2款:电影著作物的著作权依前款规定消亡时,适用于第54条第2款的规定。”
[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215页。
[9][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版,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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