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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评周永坤教授的相关论述

    [ 姚岳绒 ]——(2011-12-22) / 已阅15044次

    [6]笔者陋作《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的第一节内容为“不成文宪法概念应避免被误用”,本文的最初的想法源自此文,但当时因篇幅问题未详细展开。文中引自此文的内容不再详细作注。
    [7]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1页。
    [8]同上注,第458页。
    [9]See James Bryce, Studies in 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01, p.124.关于第3章的来历可参见该著作第124页的脚注[1]。
    [10]同前注[9], James Bryce书,第126~128页。
    [11]国内教材与著作中通常认为布赖斯首创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一分类法,并接受其对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分标准与定义。但实际上,布赖斯的分类(Common Law Constitution and Statutory Constitution)与传统的Written and Unwritten是不同的,可是国内在进行中文翻译时,一般将两者都翻译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也是导致我们在不同语境中讨论同一概念时引起一片混乱的原因。
    [12][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4页。
    [13]同上注,第44页。
    [14]同上注,第45页。
    [15]须注意一点,詹宁斯在使用Constitutional Law时,亦是分根本法与普通法两种情形下使用的,从根本法意义上使用时,詹宁斯的Constitutional Law就等同于Constitution,所以他会说严格意义上,英国没有这样的宪法性法律。
    [16]同前注[12],詹宁斯书,第45页。
    [17]同上注,第24页。
    [18]同上注,第24~26页。
    [19]这种分类,布赖斯已提出,但布赖斯未注意宪法典的根本法这一特性。
    [20]参见[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21]同上注,第14页。
    [22]有关此文内容转引自陈新民:《惊鸿一督的宪法学慧星—谈徐道邻的宪法学理论》,载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23]同上注,第20~22页。
    [24]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汤唯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 ~ 379页。
    [25]参见刘庆瑞:《宪法要义》修订第12版,1983年版,第12页。转引自前注[22],陈新民文,第18页中的图表。
    [26]同前注[22],陈新民文,第23页。
    [27]费春:《不成文宪法界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28]同前注[20],K.C.惠尔书,第14页。
    [29]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8页。
    [30]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7页。
    [31]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1页。
    [32]参见[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33]参见汪习根、李蕾:《别具一格的加拿大宪法》,《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34]See O. Hood Phillips & Paul Jackson,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7th ed. ), Sweet & Maxwell, 1987,p. 5.转引自前注[30],徐秀义、韩大元主编书,第481页的注释4。
    [35]同前注[32],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书,第52页。
    [36]同前注[31]。
    [37]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38]同前注[32],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书,第284页。
    [39]许志雄:《宪法之基础理论》,稻禾出版社民国81年版,第23页。
    [40]参见[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上,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41]前文中已指出英国宪法学家惠尔早就建议过“有宪法典的国家”与“无宪法典的国家”这种更简单的提法。
    [42]荷兰二位学者的统计资料相对有些过时,新西兰已于1987年制定宪法,因此,笔者在此将新西兰认定为有宪法典的国家。
    [43]由王世杰著的《比较宪法》初版于1927年,再版于1928年。1936年增订第3版时,改由王世杰、钱端升合著。本文引注的版本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4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45]同上注,第8~9页。
    [46][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47]陈春生:《宪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8页。
    [48]以题名为检索项,以“不成文宪法”为检索词,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2010),共计9篇,而其中8篇都以英国宪法为研究对象。
    [49]参见喻中:《谈谈我国宪法的“实”与“名”》,《观察与思考》2001年第2期。
    [50]同前注[1],强世功文。
    [51]同上注。
    [52]关于这四类所谓“不成文宪法”内容的详细评判可参见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法学》2010年第9期。
    [53]美国宪法学教授Laurence H. Tribe著有一书名为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目前尚无中文版。
    [54]美国宪法学教授George P. Fletcher著有一书名为Our Secret Constitution。该书已由陈绪纲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55]同前注[3],周永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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