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卫东 ]——(2003-9-4) / 已阅37469次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青少年(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未成年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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