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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欧美大地”案所引发的思考

    [ 郭宝明 ]——(2003-8-27) / 已阅18908次

    注解:

    1、 文中“商号”与“字号”的含义等同,都属于同一类的知识产权。
    2、 本文中提到的企业名称权与商号权略有不同,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权。”显然在我国名称权是被作为了可与知识产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进行保护,而商号权却至始之终被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mail: gbm0704@163.com


    ① “欧美大地”字号起纠纷 李立 《法制日报》 2003年5月4日,第二版。
    ② 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 李明德 《中华商标》2002年第6期。
    ③ 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④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⑤ “由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法律体制存在的问题,加上一些市场经营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登记或使用他人商标或商号,这一冲突现象便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见 2002年知识产权法学的回顾 刘春田等 《法学家》 2003年第1期。此外,“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的冲突已经成为实务界与理论界都深感头痛的痼疾。”见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再定位——兼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 王占明 《法学》2003年第2期。
    ⑥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⑦ 从商标反淡化到商誉反淡化——反淡化法在国内外的新发展 郑新建 《知识产权》2003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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