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从庭前调解的实践来论庭前调解机制的构建

    [ 叶文炳 ]——(2003-8-26) / 已阅18360次

    意下,可以在事实没有查清情况下进行庭前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程序
    权利与实体权利,从而极大提高了调解的适用性和效率性。为了使这项工作更加
    规范,又不触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前调解人员必须履行一个特别告知事项,
    也就是庭前调解可以尊重当事人意愿,可以在基本事实查清下,而非分清是非下
    进行调解,是否同意,征询当事人意见,如果同意则直奔主题进行调解。从一些
    法院实践来看,当事人对这样的调解表现了极大的欢迎。
    6、规范庭审法官的调解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
    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
    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这种调解方式由主审法官来实施存在下列两
    点害处,首先,“背靠背”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
    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其次,调解人员为
    了能达成和解协议,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自身的潜在强制力,误导当
    事人或扩大当事人不利之处,这样做案件是调解成功了,可在当事人心中却造成
    了法律认识上的混乱,从而违背了法院在履行解决纠纷的职责时,还应承担更具
    有广泛法律意义的确立行为规范的职责。因此漳平法院认为,“背靠背”在庭前
    调解阶段可以采用,但在庭审中的调解被禁止调解方式。庭前调解由于是在没有
    任何压力下进行,其调解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是有利于调解的方式和艺术,
    比如“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是可以采用的。但对于庭审中的调解则应规定庭审调
    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
    同在场的情况下方有效。禁止“背对背”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属程序违法行为,
    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主审人员)借用自身的潜在强制力进行暗箱操作,有
    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当然鉴于我国国民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
    情,如果当事人是对法律理解偏差造成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当事人的请求在双方在场时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问题,
    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实践来看用这种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占调解案件有
    相当的比重。
    (漳平法院叶文炳 )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