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 王晓辉 ]——(2003-8-11) / 已阅39918次


    四、 安乐死之非犯罪化面临的难题

    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问题的讨论已相当深入,而要做到使安乐死非犯罪化则面临许多难题。尽管前文对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条件已作出分析,但从立法技术上来看仍然有难以确定的方面。如病人的痛苦“不堪忍受”应该以病人本人的忍受能力为根据,还是以社会上一般人的忍受能力为标准?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肉体痛苦的忍受存在差异,法如何规定才能使之明确,此为一难;再如“不治之症”的确定,也就是法律如何规定不治之症的范围?医学的发展使其范围不断变化,无论法律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还是列举似乎都不够妥当,此为二难;又如安乐死的对象由于上述标准不明确而难以确定,此为三难;还有如行为人的人道主义的动机也难以从立法的角度加以明确。要想对安乐死科学立法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在我看来,对待在我国的安乐死的问题,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在目前看来取决于这种法律上的正式安排条件是不是成熟。这涉及我国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否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的保障,我国的福利卫生与社会医疗体系,是否能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保障,医务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以及医术水平,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信任等等有着不可分的联系。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给安乐死行为出罪、阻却罪责,给它作正当化处理或者至少不罚的一个路径。

    总之,从形式上来看,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但实质上,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相当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虽然是剥夺了病患者的生命,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行为人虽然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病人本人渴望着死亡的降临,且对病人而言免受痛苦地死比痛苦不堪地生更有价值。可见安乐死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不具备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 安乐死非犯罪化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也是对生命和死亡的再认识。安乐死非犯罪化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法现代文明的要求。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