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

    [ 贺伟军 ]——(2003-7-31) / 已阅16318次

    规避类的证据主要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多为针对被执行人财产权属提出的,在执行异议中常见。如夫妻房产登记为非被执行夫或妻一方,作为近亲属的第三人为避债而将房产过户其名下,均可以目的审查使其归为无效。对于该类证据可由在证据交换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这涉及到执行权扩张问题,宜采用所证形式审查之。
    (三)形式审查为主规则
    这里审查主要针对非依职权采集的证据,除合法性审查(即上述二个规则)之外,法院也宜采形式审查,无需对证据一一加以事实上的论证。法院无法对每一证据投入大量精力予以核实。每一示证者均应担保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法上的瑕疵担保),否则将承担证据罚则带来的不利后果。形式审查机制可以回复法院的中立性,使法院不轻易介人到复杂的证据本身之外的内容审查中,使法院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审查证据本身及对证据不实的惩戒上来。
    此外在辅助执行中也可采此种原则,如委托审计中对审计结论的审查(,对有关公证文书的审查均可采此。
    当然,对于法院依职权采集的,就其本身须加以严格审查,实质性审查也必须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规避无效相结合适用。法院的实质性审查中对在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主动审查,以维护公序良俗。

    Ⅲ、采证规则
    执行证据达如何程度才能采纳,牵制着执行权的施行,这也是对证据力即证明力强弱的认定问题。笔者拟提出三大规则。
    (一)推定规则
    推定,在执行中的适用,是服从于证据效率的价值选择,这里谈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同管理的财产,对其中一人判决的债务,除显然为个人或判决表明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动产的执行,笔者认为动产以占有为出示方式,在扣押时措施采用,凭借被执行人有对该动产的实际控制就可推定为其所有。但应限于控制性处分措施,不宜马上进行处分。允许被扣押财务的占有人及第三人在处分前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异议,异议权可在扣押之时告知。
    (二)、处分以举证完备为前提规则
    财产处分尤其是产权转移,若不能达到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如若回转势必带来交易安全问题,由此也会给法院带来被动。因此,采取处分性强制措施拍卖、抵偿,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来源、权人、权利期限,否则不宜处分。
    (三)证据穷尽规则
    这是在执行穷尽理念下一个在证据规则上的制度支撑。在法院穷尽各种证据来源后,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或无能力履行债务就产生新的证据上的效力,直接导致程序中止或终结。笔者认为,只有证据依规定出示并经审查后,如果可以认定证据穷尽,即可依职权作出程序上的处置。
    认定证据穷尽的主要要件有:1、申请人充分举证,且未有其他原因隐瞒证据之可能情形;2、被执行人已如实申报或申报部分已核实并处理完毕;3、法院依常规取证途径穷竭。这里的常规途径为:被执行的住所不动产的核实,系作为以生活来源收入的核实等,这种常规途径可由法院在具体规则中规范。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318000
    联系地址: 浙江省台州椒江区中山东路368号 电话:0576-8812539
    e_mail:zonyee@sina.com.cn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