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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

    [ 王春晖 ]——(2003-6-27) / 已阅21350次

    关于终端设备进网问题,国外的一些电信法也都实行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制。
    第四, 关于电信服务许可证问题,是国家对从事电信服务业务的管制。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基础电信业务主要包括:1、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2、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3、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4、互联网及主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5、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6、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7、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8、无线寻呼业务;9、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其中第8、9两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以上业务都是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主要包括:1、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颁发上述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审批制,即由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进行审批,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应考虑引入招标机制,使企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取得经营电信业务的许可证。
    第五,关于通信行政执法问题,是通信行政机关行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中国加入WTO后,切实强化通信行政执法,是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电信业快速发展的自身保障。但是通信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严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通信方法速度太慢,特别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电信法,迟迟不能了台,致使通信行政执法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2. 通信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刚出台的《电信条例》和已出台的通信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通信法规通信规章之间的关系交叉、重叠、冲突,特别是一些重要的通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几乎是空缺;
    3. 通信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通信法律不健全加之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状态下,通信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极为严重,个别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夹杂非法目的。裁量的结果与情节极不相适应,显失公平。因此,建立和完善通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应提上日程。
    四、 国民待遇问题
    GATS规定的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有中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他所给予本国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GATS中的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并不象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普遍义务原则,而是采取具体承诺的方式,这一点与市场准入原则是一致的。
    在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中,国民待遇也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在货物贸易中,产品一旦跨越国境并完成通关手续后,就必须给予其完全的国民待遇。因此,在GATS中,它仅仅用于一国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并且还允许有例外。对于未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则无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在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核心。但是中国在电信业领域里实行国民待遇问题,已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这主要是一个观念问题。因此,中国电信业要开放,必须首先改变观念;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与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致,使电信服务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更为明确化和具体化。
    第一,关于国民待遇的范围。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表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行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给予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
    自1998的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独立的电信经营公司。继政府将中国电信解体后,政府允许中国联通兼并中国最大的寻呼业-国信寻呼;之后,政府又允许中国联通与美国的高通签署了CDMA(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码分多址)知识产权框架协议。该协议确定了中国国内制造商使用高通公司知识产权的原则和程序,协议涵盖了第二代和第三代(宽带)CDMA技术,中国联通在签署协议后宣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2000年在移动通信领域投资289亿元,将用于CDMA的建设,受联通雄心勃勃计划的指导,中国通信产业的五朵金花:中兴通讯、华为、大唐、海信、东方分别与高通公司签署了CDMA知识产权研发协议。众所周知,国内现行GSM手机迟早要被CDMA代替,正如目前的数字手机已完全取代模拟手机一样。事实上,在中国GSM网络建设热火朝天的1997和1998年,中国电信(当时移动通信属中国电信经营)就开始了CDMA试验网的建设。中国电信长城公司相继建成了北京、上海、西安和广州四个CDMA商用试验网。然而,政府又将长城电信公司也并入了联通,这就是说,目前可从事CDMA网络建设的只有联通一家。中国巨大的CDMA市场就放在联通的手心里,它不做别人也不能做,它想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这也太不公平了。如果政府也允许中国移动经营CDMA,我相信中国的移动通信市场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2000年的数字可以看出:中国移动的业务量增长66%,中国电信只增长了11%,而中国联通却增长了200%。这样使一个四年前在电信业根本不具备任何竞争能力的通信企业,一跃成为中国电信业中真正的“名兵种合成军”。
    我国民族电信业近几年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是中国电信业是最有希望在技术上和实力上与外国一比高低的为数不多的高科技领域之一。然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都是国有通信公司,虽然各公司之间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是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或破产,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须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资产重组。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或在国有电信企业内部实行职工持股,但应尽可能避免国有企业的重新持股。我国目前的电信公司均属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疑虑: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我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多元投资的国家持股电信公司有三个好处:(1)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多,有利于技术更新,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2)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少,董事会的独立性大;(3)由于多方投资,多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同各方建立良好的协作和服务关系。
    第二,关于国民待遇的标准,是在具体适用在所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对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实质上这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原则;而在我国的一些外资立法中也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给予的待遇超过对国内投资者的待遇。这种对内歧视的非国民待遇的做法是极不正常的,必须依法彻底改变。
    第三,关于国民待遇,应结合市场准入谈判的结果逐步实行。中国电信业就其技术发展、管理水平和年龄上讲均属于幼稚服务业,如果中国电信业在加入WTO后立即实行完全普遍的国民待遇,必然对中国电信业产生过大的冲击,对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技术服务业,都是通过严格的国家管制和贸易障碍发展起来的,初始也并未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应该注意,开放电信市场,促进竞争,将使电信资费降低,使亿万用户受益,然而过度开放市场,也会使国内电信运营业受冲击,国家的税收减少,危及国家安全,这是一对矛盾。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根据本国情况逐步放电信市场的。例如,韩国在签订《基础电信协议》时承诺分三个阶段使电信法人的外国持股不断增加;到1998年12月31日,电信经营执照只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持有其中15%之内股份的法人。到2000年12月31日,经营电信(包括广播电台)营业执照可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持有其不超过33%的股票的法人。到2001年1月,只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持有其不超过49%的股票的法人。同时规定,韩国电信最大的股东必须是韩国政府或本国公民。因此,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必须以市场准入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讲只要中国的电信不给予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就不能适用。当然国民待遇也并非是市场准入的必然结果,中国对电信业允许市场准入,并不是必然给予国民待遇,我们还可以利用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表(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中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有限制的给予国外电信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这里必须指出:电信服务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必须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绝不能将国民待遇原则简单地理解为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利益互惠应建立在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需要基础之上。
    总之,中国在加入WTO后,对中国电信业既存在机遇,也存在挑战,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随着电信业的对外开放,中国电信业可以引进国外电信运营先进技术、经营和管理经验,促进网络进一步现代化,增强电信企业的危机感和优患意识。目前 ,中国电暹管理层应对WTO和GATS的规则进行具体分析、仔细研究。特别是应认真研究中国电信业在遵守GATS的各项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对电信业的最佳监管目标,这是在中国电信业开放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王春晖,男,副教授,工商管理硕士、法学博士、执业律师,兼任清华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研修中心客座教授。TEL:0411-6303682、130094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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