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军 ]——(2003-6-27) / 已阅37249次
[1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4](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5] 在《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8篇中,A,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6](日本)和田英夫《大陆型违宪审查制的谱系和问题》1979年。
[1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北京:商务印书官2000年版。
[18]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张军,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mial :whuzhangjun@tom.com
① 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法治时代”周刊专栏,《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① 据中新网5月28日电,据《广州日报》报道。
②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③ 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行诉讼》,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①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25版。
②我们在理解法治时候恰恰首先理解为“治人”,以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有法可依了就是法治。所以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镇、治村的连销口号。
①木下毅《美利坚公法》第69-72页。
① cf.M.Cappettetti,op.cit,p.84
① (美)路易斯·享金编《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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