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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 朱学加 ]——(2003-5-30) / 已阅34125次


    以上简要介绍和分析了一下权利穷竭原则著作权领域的几种表现形式,包括了它的适用与不适用。可以看到,该原则的功用主要是在著作权产品经首次销售后,如何确定著作权人原有的一系列权利是否继续存在。笔者认为,判断一项著作权(主要是指财产权而言)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研究该项权利究竟控制的是著作权的载体物,还是著作权本身。如果是前者,那么物权优先,著作权权利穷竭,如果是后者,那么著作权优先,权利不穷竭。就销售权和展览权而言,其实质都是控制载体物的权利,因此我们得出了权利穷竭的结论,而在网络发行权中,载体物权因为网络传输的“无形“而不存在;在追续权中,权利人“追续”的是著作权中的收益权,他并不能控制作品的物权转移;在出租权中,出租的是作品内容,而不是作为单纯的物的作品载体。因此,在这些地方我们都得出了权利不穷竭的结论。同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到如何平衡社会利益与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例如同样是出租,出租一本书的行为可能不受出租权的控制,但是出租一部电影光碟则属于著作权人专有权范畴,这即是立法者考虑到了个人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目标后所得出的结果。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没有明确提出权利穷竭原则,只是在具体法律中有一些相关的规定1。这项权利作为一种平衡手段,在如何立法,如何适用方面都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从国外的研究动态来看,对此问题的许多内容都已经有学者作了深入的研究,并通过立法和判例表现出来2。怎样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立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1 作者简介: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联系方式:xuejiaz@sohu.com 013041630274
    2 姚欢庆《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http://www.ssip.com.cn/bbs/article.asp?id=89&order=3 visit at Mar 12,2003
    3 例如郑成思先生首先将“经济权利穷竭”定义为“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他说这一原则“严格地讲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这使人理解为A权利行使一次后,A权利因为“权利一次用尽”而穷竭。但是他随后又说“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展览权’会随着它的被出售或出让而穷竭”。 参见《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版,第257页
    我们知道,根据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出售权”、“出让权”类似于“发行权”,和“展示权”是不同的权利,也就是说,郑先生在这里说的权利穷竭,其实是A权利行使一次后,B权利或者其他C、D权利因为A权利的行使而告穷竭,笔者认为,这才是“权利穷竭”的本来涵义。“权利一次用尽”的提法有待商榷。

    1 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8 第159页
    2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6 第341页
    3 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印书馆1994 第14页
    1 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 第12页
    2 当然,前提是复制件所有人在处分作品复制件时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平行知识产权是指同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两个以上国家分别受到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4 徐飞《经济一体化下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电子知识产权》2003.1
    1 郭明瑞等著《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第319页
    2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第272页
    3 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 此处的相关权利应当理解为必须借助作品仅有的原件或少有的复制件方能行使的权利,而不能包括全部著作权权利。
    1 该法英语用的是“移动(moving)”,意指使作品复制件发生地理位移,即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而不是转移所有权或占有权。
    2 郭明瑞等著 《民商法原理》(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第538页20
    3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第12页
    4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0 第12页
    1 袁泳著《数字版权》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83页
    2 当然,接收人需要借助一定的计算机硬件作为载体保存接收到的数据,但此类载体并不是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转移的。
    3 王迁《论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4期 第12页
    4 参见周林著《美术家著作权保护》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 第55页
    1 汤宗舜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第100页
    2 例如荷兰著名印象派画家梵高,在有生之年仅卖出一幅油画,价格80美元,而在他去世之后,他的画在西方国家艺术市场上的价格却一涨再涨,甚至达到数千万美元之巨。
    3 周林著《美术家著作权保护》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 第53页
    4 张翔飞等著《知识产权新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第139页
    5 见WCT第六条第2款
    1 指令规定出租权和出借权的权利客体包括作品、录音制品、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原作及复制品,可以看出此处的客体范围要远远大于trips和WCT。
    2 trips同时还规定,如果计算机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则不适用出租权的规定。例如固化于计算机硬件中的程序,如果该硬件被出租,则作者对其中的程序不应享有出租权。
    3 trips同时还规定,如果成员国已经建立录音制品出租的公平补偿机制,则可以不保护录音制品邻接权人和录音制品包含的作品的作者的专有出租权,只要不引起对权利人专有复制权的实质损害即可。也就是说,只要作者能从现存的著作权补偿机制中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成员国就可以不保护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4 姚欢庆《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http://www.ssip.com.cn/bbs/article.asp?id=89&order=3 visit at Mar 12,2003
    1 如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2 参见The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E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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