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坤山 ]——(2003-5-15) / 已阅41268次
[1] 《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是1998年9月在证监会国际组织的内罗华会议上通过的一份重要文献。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1月号,第5页。
[2] 《信心至关重要》,载自《上海证券报》,1999年3月16日第一版。
[3]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页。
[4] 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自《民商法论丛》(第14卷),梁慧星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598页。
[5] 参见世界银行编:《1998/99世界发展报告:知识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6] 吴弘等:《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完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7] 《国内首例以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有结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载《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5月3日第2版。
[8]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1] 参见《1978-1998:20年中国备忘录》,《读报参考》1998年第20期。在这件事件中,17人因严重舞弊违纪行为被处罚。
[2] 327品种发行总量仅为380万口,且至少有一半没有进入市场。参见魏雅华:《从证券大王到铁窗囚徒》,《市场法制导报》1998年第6期。
[3] 参见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5页。
[4] 这里有一起典型的案例——1998年末“红光”案,该案于1999年5月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前该院称经过调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确定原告亏损是由被告虚假陈述直接造成的,上述被告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理:原告所诉其股票纠纷案不属法院处理范围。笔者无意对驳回起诉的理由进行评述,但有一疑问:法律不可能事无具细,是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均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详情可参见:《关注“红光”》,《上海证券报》网络版2000年2月1日。)
[1] 陈志武:《司法独立、判例法与股东权益保护》,《南方周末》2003年2月27日B16版。
[2] 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自《民商法论丛》(第14卷),梁慧星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01页。
[3]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50页。
[4] 高程德主编:《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5] 详细内容可参阅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自《民商法论丛》(第14卷),梁慧星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0页至第581页。
[1] 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84页。
[2] 关于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可参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3] 王利明:《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载《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总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4] 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85页。
[1] 详情可参阅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86—187页。
[1] 林电雄:《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2] 参见《证券法》第183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徐兆宏 郑晖编著:《证券法案例精解》,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9月版,第92—93页。
[1] 邵挺杰:《证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2] 美国证券立法对客观要素要求趋向简化,不考虑数量、价格的一致性,只要求时间上相近,但不要求时间相同。
[1] 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96页。
[2] 可参见《1-9规定》第17条第一款。
[3] 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吴弘:《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65页。
[1] 李俊峰:《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载自:www.law-lib.com。
[1] 王菲萍:《简化因果关系区分归责原则》,《中国证券报》2003年1月10日。
[2] 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00页。
[1] 《证券法》第115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 参见《中国证券报》2003年1月10日。
[3] 具体是指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11月8日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1] 江伟、贾长存:《论集团诉讼》(上),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
[2] 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3页。
[3] 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诉的民事责任研究》,载自《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第164页。
[1] 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诉的民事责任研究》,载自《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第165页。
[2]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50页。
[3] 关于道德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由于不属本文选题所讨论的范畴,此处不过多论及。
金融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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