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钢 ]——(2003-5-15) / 已阅25318次
上述六项标准并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必须考察清楚各项事实,综合利用各项标准,才能作出比较中肯的判断,相关的经验还需在实践中丰富,相关制度还需完善。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为了搭便车,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他们将别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进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故意将该商号置于显著位置标识,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边边角角,从而达到使消费者混淆的目的。他们在使用时,一般不加注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并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而且一般不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或者即便标注自己的商标也置于非显著位置,总之其目的就是为了混淆商品来源而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按照上述标准衡量,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长期以来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随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出现,这一情况将会改观。该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也有近似规定。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主旨是当二者不造成混淆的就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商标的合理使用应仅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叙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绝对不能造成混淆,否则就是侵犯商标权。通过对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正确认知,我们就可以比较自如的应对现实中种种搭便车的行为。
五、结语
尽管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有所涉及,但未免过于原则,语焉不详,而且相关的制度也还没有健全起来,不能说不是个缺憾。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基点应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以保护我国利益最大化为基点,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⑨平衡是知识产权的要义和核心,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始终注意这一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滥用商标权而限制他人正当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通过划定适宜的界限使权利人采取更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使用者自觉将自己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进而减少纠纷,避免讼累。
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在修订商标法的过程中将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规定纳入其中,可以说这已经成为一个潮流。同时在实践中相关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我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奠定了基础。希望学界、相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弥补当前的空白,以求尽快在我国建立起相关制度来,并在适当的时机将商标的合理使用写进商标法。
① 44 US 367
② 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 刘瑞霓:《如何界定商标的合理使用》,《中华商标》,2002年第三期。
④“Fish 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
⑤参见[台湾]蔡明诚:《论商标之合理使用》,《全国律师》,八十六年十一月。
⑥[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转引自前注③。
⑦参见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⑧参见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中华商标》,2002年第七期。
⑨寿步:《软件侵权如何界定》,载寿步等著《我呼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傅钢 通信地址: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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