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律师文化

    [ 沈勇明 ]——(2011-9-15) / 已阅6647次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律师文化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沈勇明

    律师文化如同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归于法律文化的脉络体系。从本质上讲,律师文化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形态左右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律师文化又会对其所处的社会形态的构建和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成为国家的大政方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成为当务之急。而建设和谐的律师文化,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律师文化的历史沿革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上下五千年历史创造和累积了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回顾中国的法制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出了礼,形成习惯法;从夏朝的《禹刑》开始,中国又有了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从此,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贯穿了中华法系的始终,成为统治者政行天下的法宝。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的中国应该属于德治和法治的国家,但无论是“德”还是“法”都只是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在一片没有民主养份的土壤里,怎能有现代法制的萌芽?在一个专治的国度里,人民没有权利可言,那些为草根百姓打抱不平、奔走呼号的人自然也只能是“诉棍”。
    因此,在古代的中国,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也就没有律师文化。
    现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文化移植于西方。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法等国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倡导平等、自由、民主。格老秀斯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整的联合体。”孟德斯鸠主张建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卢梭认为,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萨维尼指出,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在一个先进的法律制度中,法学家、法官和律师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起着积极的作用。边沁指出,“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下述四个方面: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正是这众多的伟大思想推进了西方社会的变革,铸造了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信仰。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民主法制的健全,司法权的分立,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律师诞生了。
    1906年,清朝统治者颁布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开展大规模的修订律法活动,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武昌起义后,苏杭两地的留学生首先组织律师总会(亦称辩护士会),并制定了章程。这是中国最早的律师组织。1912年1月,上海的留日学生倡议组织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拟定了总公会章程,完成了律师制度的移植过程。
    解放初期,我国曾短暂地实行过律师制度,但时隔不久,就由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律师业随着公、检、法一起被砸烂。直到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制度逐步规范。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开始形成并进一步本土化。
    抚今追昔,从律师的诞生、成长历程可以看到,法治兴则律师兴,律师制度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是特定的社会形态造就了特定的律师制度,特定的律师群体形成了特定的律师文化。
    二、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律师文化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当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中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尤其在土地征收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劳动等领域出现了许多群体上访、群体诉讼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必将直接影响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而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肩负的使命决定了他的工作必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经常把司法制度的设置喻为天平,法官居中,检察官和律师分处天平的两极,同为法律人的三种角色在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才能维系法制天平的平衡,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任何一方的缺位,都将引导社会走向专制或无序的混乱。
    在法制的天平上,律师所起的作用恰恰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基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影响纠纷和矛盾的发展方向。
    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律师的根本执业理念,但某些西方国家的律师一昧以当事人为中心、唯利是图,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损害他人甚至国家利益。而中国的律师,所维护的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对中国律师的要求。因此,中国的律师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做到缜思慎行,仔细甄别当事人的诉求合法与否;树立全局观念,权衡个体与集体利益的得失,在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个体利益的同时,不损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律师做为代理人参与纠纷的处理,应当懂得采取适当的方式,将群众的意愿反馈给政府部门,督促和帮助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修订规章,形成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群众的现实困难,同时也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制止过激行为的发生,积极调解矛盾、消除争议和纠纷,平讼息诉,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而这些,都需要承办律师具有高度的社会和职业责任感、高超的处事应变技巧、精深的法律修养。造就一位这样的律师,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只有造就一大批这样的律师,才能真正的济世救民,保障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律师同业者必须形成共同的和谐的律师文化,或者说以共同的和谐的律师文化熏陶、铸造出一大批优秀的律师。
    和谐的律师文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律师文化。
    三、建设和谐的律师文化要求我们每一位律师身体力行
    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每一位律师,都在工作中实践和创造着各具特色的律师文化,而作为律师群体的一员,又应当遵从共同的律师文化。
    作为律师,要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服务理念,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职业的核心价值。首先,我们要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在代理的每一起哪怕很小的案件中,都要唯法律至上,遵循事实和法律,不畏强权暴力,为当事人的权利而斗争。在每一家顾问单位,要从企业股东和管理者的高度,为企业每一项重大决定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其次,我们要为当事人选择合法的维权途径,提供合法的建议,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拒绝当事人的无理甚至违法的要求,说服当事人“走正道”,以自己的行动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再次,我们不仅仅是法律的工匠,还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崇高的政治理想与抱负,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国家法治进程。政治在客观上要求律师的参与。世界各国许多国家的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是出身于律师的。现任的国家首脑如韩国总统卢武炫、英国首相布莱尔、台湾的所谓总统陈水扁……以前的美国总统林肯、克林顿、南非总统曼德拉。美国43届总统,有21届是由律师出身的人担任的。美国参议院100名议员中,就有65名出身于律师;众议院430名议员中,有205名出身于律师。在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工作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他了解人民的心声,律师参政议政,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更能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情民意,并且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法律,用自己作为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去贯彻法律宗旨,实现立法目的,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尽管目前的中国律师政治地位差强人意,但我相信,随着民主与法治的深化改革,律师从政是大势所趋,这也是律师职业本身所肩负的使命。
    作为律师,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律师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在现阶段,律师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高尚的职业,要具有高尚的道德,这个行业才能真正地为世人所尊敬。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等各个方面作了规范,它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我们在行业内自觉遵守这些纪律的同时,它们也会作为“行规”为律师以外的社会公众所知悉和尊重,以此成为我们律师行业的特征,形成律师文化的特色。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极少数地律师诚信缺失、道德沦丧,乱收费、包打官司、勒索当事人、拉关系、行贿司法人员等恶劣行径,严重败坏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对此,我们应当加强律师行业自律,惩治无良律师,旗帜鲜明地开展行业内部的反腐斗争。
    作为律师,要掌握精深的法学理论和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要掌握高超的办案技巧,用中庸之道化争止纷。首先,律师应有良好的职业修养,不断学习和钻研法律法规、提高业务能力,在工作中积累点滴经验,增加社会阅历,这些都将成为职业生涯中宝贵的人生财富。其次,我们要继承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吸收其中的精髓,为我所用。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将自己置于当事人的地位,激化矛盾、挑词架讼不应是律师的作为,调处、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无讼才是律师的最高境界,这需要律师运用高超的智慧与才能解决困难。加强职业修养,才能凸显律师的人格魅力。以和谐的理念培养律师的个人素质,才能形成和谐的律师文化。
    中国律师业从1979年恢复以来,刚刚走过26年坎坷历程。这支队伍是年轻的,这个行业充满了朝阳。在民主与法治逐步健全的中国,国家、社会和民众对律师寄予了厚望。我们每一位律师都不可妄自菲薄,而应牢记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的律师文化,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中国法制史》,徐永康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论律师文化》,作者:宋占文。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