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鸿泉 ]——(2011-9-8) / 已阅11001次
笔者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侦查管辖,应当是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工,比较符合实际。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各家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侦查管辖上的职责不清,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权明显缩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在执行侦查管辖规定中出现的问题,于1998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限制解释,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范围缩小到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样以来,虽然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案件(准确地讲应当是罪名)没有改变,但是,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犯罪主体大大缩小了。这样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侵犯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是一种违宪的无效解释。另外,上述规定还对一案多罪名案件的侦查管辖作出规定:“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解决公安、检察在一些复杂案件上的侦查管辖职责问题。
二是检察机关自身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法律授权贯彻不力。这样的规定虽然是原则性的,但的确是法律授权给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没有根据这一法律授权作出具体的实施规定,说明重视和研究还不够。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检察机关也没有立案侦查这类案件,实际上等于放弃了这项权力,这不能不说自我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对诸如高级干部非正常死亡等案件,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依法介入,但由于我们自身在执法思想上出现了偏差,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不敢监督是根本原因。
三是公安、检察两家侦查工作量发生倾斜。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公安机关常常抱怨警力不足、案子多,破案率低;一方面检察机关个别地方因为线索少、立案少而千方百计凑数立案,即使立案,仍然有一部分因为撤销案件而未进入审判程序。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 件 人,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 人,提起公诉 人[5],公安机关办案刑事案件的数量约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25倍。2007年天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442件477人,人均办案1件左右,而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0234人,提起公诉12962人[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仍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数量的25倍左右,况且未破案件和立案后直接撤销案件的还有相当数字,但是,公安机关从事刑侦工作的人数不会高于检察机关从事自侦工作人数的25倍。这些数据说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人均工作量要明显超出检察机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提出侦查管辖权的概念,并专门规定侦查管辖制度,与审判管辖分开,明确规定侦查主体、侦查级别管辖、侦查地区管辖、侦查管辖的有关原则等[7]。
二是明确职务犯罪的法律概念,将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划归检察机关侦查管辖;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重新作出解释,使其符合原立法原意;对于单位犯罪,以检察机关侦查管辖为宜。通过这样的调整,以达到公安、检察侦查工作量的大致平衡。
三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除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应当作出灵活性规定,即“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管辖有争议的,有权进行协调,并指定侦查管辖机关。检察机关对侦查管辖实施监督,对认为管辖不当的,应当纠正,通知侦查机关执行”[8]。
六、对本文检察机关侦查权理论的综述
根据以上阐述,笔者认为,有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理论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定位,应当有利于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司法改革的总要求,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独特作用,应当有利于实现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二是检察机关侦查权从内容上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检察权中的特别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中的一般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自行侦查权。
三是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是侦查工作自身规律的需要,是解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的问题的需要,是中国反腐败斗争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
四是检察机关侦查权在手段和措施上应当赋予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自行侦查权是引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方式。
五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改革应当与修订有关刑事实体法紧密结合,重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把“职务犯罪”作为法律概念写入程序法和实体法。
(作者单位: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通讯地址: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东〉188号;邮政编码:300270;联系电话:022—63220786)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检察权与法律监督》;
[2]梁翠荣:《也论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梁翠荣:《也论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4]王德光:《我国刑事侦查管辖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5]摘自贾春旺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6]摘自于世平在天津市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上的报告;
[7]王德光:《我国刑事侦查管辖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8]王德光:《我国刑事侦查管辖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刘鸿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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