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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监狱行刑社会化探讨

    [ 刘光林 ]——(2011-9-8) / 已阅8893次

    3、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当宽则宽”理念的反映。
    监狱作为我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认真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深刻揭示行刑的精神实质,是监狱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监狱立足行刑的报应职能,是彰显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监狱在具体行刑中,惟有科学、正确、灵活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3】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落实到监狱行刑就是由重趋缓的刑罚观念和由严到宽的刑罚立法的归结。监狱行刑社会化中反映的行刑人道化、行刑经济化思想,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目的的结合,体现了监狱发展的规律,在监狱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位置。【4】
    (二)可行性分析
    1、国外经验
    纵观世界各国的监狱行刑改革,监狱行刑社会化大势所趋。
    如英国在传统封闭式监狱的基础上设立了部分开放式监狱,用以关押短刑犯或即将刑满释放的长刑犯。开放式监狱里的罪犯白天到社会上的劳动场所与普通人一样参加劳动,自由交际,晚上回到监狱服刑。美国监狱则实行一种特殊放假制,白天让犯人到监狱外面的学校学习,晚上回到监狱,以期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并提高生产技能和增长知识,另外,在欧美国家普遍实行开放制度,即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电网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程度,加大对罪犯的信任,以利于罪犯增强自尊、找回自信,并培养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5】
    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判性地继承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宽严相济的大前提下适当强调“宽”的一面,达到改造罪犯、重塑人生的目的。
    2、我国实践
    我国对监狱行刑社会化摸索已久,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教训。这对后续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其一、监狱开通亲情帮教信息平台。四川、山东等地的监狱系统在监狱内开通短信平台,服刑人员可以给家人快速汇报改造情况,亲属也可以对罪犯进行及时教育和规劝,在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搭建了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用这种方式将服刑人员重新纳入家庭这个“小社会”,即有助于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同时也为服刑人员刑释后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铺垫道路。
    其二、离监探亲制度的确立。离监探亲分为奖励性离监探亲和特许性离监探亲两种,前者是对服刑表现好的人员的一种奖励性制度,后者是对家庭产生重大变故的服刑人员的一种特许制度。它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提高了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但笔者对该制度中规定的探亲地仅限于在监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异议,它无形中剥夺了外省服刑人员的该项权利。
    除以上亮点外,监狱系统也积极改善服刑人员的劳动条件、加强文化知识的教育力度,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关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构想
    (一)行刑模式的搭建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模式搭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从方方面面服务于监狱改造的终极目的。
    1、监狱教育模式的丰富和延伸
    随着知识大爆炸时代的来临,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对作为劳动个体的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严峻的挑战。经调查,服刑人员中大部分的学历为初中。文化知识的贫乏会降低人正确认知的能力,文化知识教育对服刑人员的精神“脱贫”、提高辨别能力、提升个人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监狱教育模式多是由学历较高的服刑人员担任较远辅导学历较低的服刑人员,所教授的均是简单的文化知识。该模式已不能完全胜任全面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亟待改造。笔者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监狱教育采用小学、中学通用教材,对担任教员的服刑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并经考核领取特殊类教师资格执照。
    其二、除普及基础教育外,将监狱教育纳入升学序列,鼓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考取大学、研究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作出肯定性评价给予加分。对改造态度好、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允许其监外学习。
    其三、加强监狱服刑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提升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允许服刑人员参加相关技师资格考核。同时,监狱职业技术教育紧跟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结合市场紧缺工种对服刑人员进行培训,为其刑释后找工作奠定基础。
    通过以上举措,能够大大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在“宽”的前提下实现“严”的效果。
    2、改变“监企不分”的现状,两套体系并行不悖
    目前“监企社”高度合一的体制,使得监狱不得不从事与刑罚执行、矫正罪犯无关的大量工作,如办社会、办企业、跑市场等,严重制约了监狱行刑功能的发挥。监狱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实现监狱功能的单一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恢复监狱的本来面目,一切与刑罚执行、罪犯矫正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务都交由其他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去做。
    从监狱的本质和基本功能出发,监狱生产不是作为监狱生存发展的手段,而应是改造罪犯的手段。手段不能作为目标,否则是舍本逐末。但是,劳动生产又是监狱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能为实现监狱功能的纯化以及因当前监狱企业运行的困惑而抛弃这一手段,否则是因噎废食。我们认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原理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行这样的探索:监狱生产由政府控制,将经济生产的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来,监狱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将政府采购和本地区技术性较强、剩余价值高的产业引进监狱。生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国家依法保证监狱所需经费,而监狱的生产收入一律上缴国家财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避免监狱本末倒置,全力投入到执行刑罚、矫正罪犯等监狱的本职工作上。同时,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也可以解决监狱的运作、管理经费问题。总之,监狱体制的改革应该彻底改变现存的“三个实体”、“三位一体”、“三化统一”、“双轨运行”等管理体制和思想观念,恢复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本来面目。【6】
    3、吸引技术含量较高、利润较高的企业与监狱合作,与职业技术教育两结合。
    这样做能够提高服刑人员劳动技能,并利用劳动报酬一定程度上缓解现有的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罚金刑难以实现的问题。
    现有的简单重复劳动不能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不能解决其重返社会后的谋生问题。在押的服刑人员中相当部分为无业人员,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这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在监狱改造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理论支持,以劳动改造为实践载体,可以迅速提升他们的劳动技能,为刑满释放后得到就业机会奠定基础。
    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另一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对于被法院判处罚金刑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支付罚金;对于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仍未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分期赔偿给受害人或其家属,部分解决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难的问题;部分服刑人员入狱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入狱后家庭困难,他的部分劳动报酬也可转交给家人添补家用。对于积极劳动、利用劳动报酬交纳罚金、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服刑人员可以在考核中得到相应加分以资鼓励,为今后的减刑、假释创造条件。剩余部分打入服刑人员消费卡,用于基本生活用品的购买。
    4、建立专门化的轻刑监狱,实行半社会化管理
    建立专门的轻刑监狱,用于轻型犯罪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管理。将非暴力型犯罪、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集中在该类监狱,在教育、管理措施上区别于其他监狱,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建立轻刑监狱具有现实意义。其一,它避免了轻型犯罪人员与重刑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其二,由于刑期短,服刑人员重新踏入社会的时间比较紧迫,改造力度、培训方式和接触外界社会的模式与刑期长的服刑人员应该有所区别;其三,轻刑监狱是进行行刑社会化改造的重要基地,将其独立出来有便改革的顺利落实。
    针对轻刑监狱中人身危害性不大、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可经特许白天在相应厂家劳动、晚上回监狱服刑。这样可以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也可增加与外界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也减轻了监狱硬件设施不足的压力。
    5、增大假释的力度,监狱向企业推荐即将刑释或假释的服刑人员就业,并将教育改造与劳动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监狱可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改造情况良好的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前向企业推荐,由企业对其进行考察,企业和服刑人员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服刑人员在刑满或假释后进入该企业上班,企业向其支付酬金,并负有相应的社会帮教职责。
    实行这项改革的一个前提是加大假释力度,使其成为服刑人员刑释后重新踏入社会的必经阶段。这样做可以达到一箭五雕的目的:
    其一、可以适当缓和目前监狱经费不足、超负荷运行的困境。
    其二、可以解决刑释人员融入社会难的问题,在监狱的监管下使其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逐步适应周围的环境。
    其三、可以解决服刑人员释放后找工作难的问题,为服刑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
    其四、帮助当地企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由监狱提供劳动力,还可以缩减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其五、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行刑社会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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