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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面修改抑或部分修改——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 秦前红 ]——(2003-5-10) / 已阅39002次

    [27]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28] 参见徐祥民:《演进的法治》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李应森:《八二宪法修改的基本特点——循序渐进》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29] 原有宪法中被修正案方式修改后的规范是否依旧有效,在中国和美国的情况略有不同。在美国,每条修正案中的规范独立存在并可独立适用,只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被修改的规范不被适用,只具有形式上的效力,而无实效。中国尽管也采用修正案修改的方式修改宪法,但修正案中的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文本中相应规范出现。因此,被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与修正案中的宪法规范相结合后发生效力。
    [30] 参见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322页。
    [31] 如宪法对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私有财产权和公民迁徙自由缺乏应有的保护。
    [32] 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3] 参见秦前红:《这次通过修正案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胡锦光:《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与规范性评析》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34] 参见莫纪宏:《制定一部继往开来的新宪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30日第2版。杨海坤:《应为全面修改现行宪法做充分的理论准备》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
    [35] 苗连营:《关于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载2002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所编制的论文汇编,第72页。
    [36] 如范忠信认为三次修宪最大的缺陷之一是“没有把修宪的中心放到公民直接权利的宣言和保障上,而只是在权利原则甚至国策方针的宣示上做文章”。周永坤认为现行宪法最大弱点只是“突出权力宣示而极少权力行使规则和权力牵制规则,仅有的几条权力牵制规范又由于缺少程序性规范而成为具文”。林来梵认为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犹豫,规范性不足”。参见范忠信:《直接权利与修宪》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周永坤:《从宣示性宪法到法律性宪法》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林来梵:《为宪法呼唤规范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7] 周叶中 江国华:《82年宪法与中国宪政——写在82年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38] 参见许崇德:《坚持“三个代表” 深化学习宪法》载《新视野》2002年第3期。
    [39]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
    [40] 同前引[39]。
    [41] 参见文勇:《制度决定论的贫困:对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的原因分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6期。
    [42] 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有一句名言: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即已通过的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遵守,而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又是良法。
    [43] 参见刘星:《现代性观念与现代法治——一个诊断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44] 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215页。
    [45] 苗连营在《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一文中对理性的自信溢于言表。他认为我们应该运用理性,“认真总结我国宪政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宪政建设的经验,积极吸纳世界宪政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科学预测我国社会的发展的趋势,制定一部承前启后的新宪法。这部宪法不是对现行宪法的简单继承,她要重新定位宪法的价值与功能,要理性地确立立宪的原则和模式,要积极应对中国走向世界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科学安排宪法的内容与结构,要以那些历经时间的涤荡、凝聚于各国宪政制度之中的宪法规律为基础构建自己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总之,它“应当超越时代的局限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它不仅是经验的条理化,同时还要理性的为未来设计新的行为模式和理想状态”。这的确要求“制宪者不仅要对宪政有深刻的感悟,而且要有超人的政治斟酌权衡艺术能力和非凡的远见卓识”。参见苗连营:《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 2002年宪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编集,第72页。但是我们到哪里找到这样的立宪者呢?
    [46]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8页。
    [47] [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编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4页。
    [48] [法]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49] 赵世义:《制宪权的代际冲突》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50] 转引自[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页。
    [51] 参见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2-657页。李龙:《宪法修改与宪法权威》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52] 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53] 参见童之伟:《“良性违宪”与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载《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612页。
    [54] 根据我国法理和宪政原则,以及惯常的司法实践,公民应当享有而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公民不得享有。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55] 参见刘连泰:《<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5期。
    [56] 鉴于学界对这两种权利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基本达成共识,本文只对有关的宪法规范设计略加探讨。
    [57] 1.Everyone lawfu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shall, within that territory , have the right to liberty of movement and freedom to choose his residence. 2.Everyone shall be free to leave any country, including his own.3.The above-mentioned rights shall not be subjected to any restrictions, except those which are provided by law, are necessary to protect national security, public order(ordre public), public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rights and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4.No one shall be arbitrary deprived of the right to enter his own country. Se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CPR) , Article 12.
    [58] 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59] 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220页。
    [60]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61] 周永坤:《政治文明与中国宪法发展》载《法学》2003年第1期。
    [62] 参见童之伟:《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载《法学》2003年第1期。
    [63] 参见童之伟:《岳阳市长“二选”风波的启示》载《法学》2003年第2期。
    [64] 同前引[21]。
    [65]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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