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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的司法把握

    [ 李新福 ]——(2011-8-14) / 已阅17457次

    法律是复杂的,但也不能复杂到令大部分公民不能理解;法律是公民制定的,体现的是公民的愿望,司法人员不能不重视公民的呼声。法律再细,不能包括千差万别的各种法律状态,如果司法人员缺乏司法正义感,法律的社会积极作用要大打折扣;如果司法人员司法动机不纯、弄权玩法,主观炒作法律的神秘、与众不同,致使司法结果背离立法宗旨,背离公民愿望,背离正义,那是法律的悲哀。
    (四)法律保护人权,但公民与罪犯人权对抗时应保护公民人权
    惩罚犯罪是不同政治制度国家刑事法律共同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此法条开宗明义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揭示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辩证关系,即只有惩罚犯罪,才能保护人民;要保护人民,必须惩罚犯罪。但是,近年来我国由于人权思想在法律领域的超前应用,由于个别司法人员、辩护人员、法学研究人员职、权、名、利思想的影响,罪犯权利不断非理性扩张,法律惩罚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逐渐削弱,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能力持续下降。法律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立法宗旨与实际效果渐行渐远。
    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应有权利,体现人权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权利与广大公民的权利发生对立时,法律应当旗帜鲜明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而不能以罪犯为本,本末倒置保护罪犯权利,这才是人权在法律应用中的基本原则。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打击犯罪的非常权利,是为了更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体现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在司法中,司法人员应当正确理解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正确理解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注意罪犯人权与公民人权的对抗性,把握正确的司法导向,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性。

    参考文献:
    [1]、〔2〕、〔4〕、〔5〕、〔6〕、〔7〕、〔8〕、〔9〕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正
    [3] 陈兴良,《刑法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
    〔10〕李新福,从几个假定看朱忠喜案一审的非理性倾向.〔J〕.海南大学学报,2010(1):47-50


    (李新福,福建省莆田市委党校、莆田市行政学院理论研究室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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