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1-8-3) / 已阅12640次
四、综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能在相同或类似类别作为特有名称保护
反观“荣华”案,香港公司明知“荣华月”“荣华图形”等系列商标为广东公司商标专用权前提下,仍将“荣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显然是构成对广东荣华的商标侵权,广东荣华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商标专用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该懈怠最终使得香港荣华在大陆获得了强势地位,而这不能成为广东高院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理由,在事实上不仅帮助市场强势的香港荣华公司合法在大陆销售不构成侵权,更大程度上是对广东荣华公司的商标权的限制、侵犯,势必会造成我国商标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混乱。
商家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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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155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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