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艳 ]——(2003-5-5) / 已阅51694次
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可以根据本公约共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
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做出贡献,实际上,发达国家更倾向于
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其削减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承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
于1991年1月提出的《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建议成员国更加广泛、坚
定地采用经济手段,以作为其他政策手段的补充或替代(第1条第1款)。该建议提出了4
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财政补贴。该建议推动了经济手段在欧美国家的应用。 1992年里约大会通过的《里
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则标志着国际环境经济政策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
四、入世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面临的挑战及立法借鉴
世界贸易组织将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列为宗旨和基本原则之一。
在1994GATT协定和其他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以及GATS、TRIP中,均有规定将环境保护
作为一般例外条款。 然而,这也同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依据。我们所说的绿色贸易
壁垒通常包括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
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用辩证的眼光去看,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限制了贸易流转的自由
化程度,另一方面也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问题是,绿色贸易壁垒经常为发达国家
所利用,借此对发展中国家提高“门槛”,从而将自由贸易染上一定歧视性色彩,这却是我
们坚决要抵制的。
入世后,在世界贸易组织下的贸易发展将更趋于自由化,伴随这种趋势,必将扩大在生
产和运输环节中对环境资源的消耗,同时也会扩大中国与他国之间生态系统的依赖性。 然
而中国企业由于环境问题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上吃的闭门羹不在少数。此外,由于
境内较为宽松的环境质量标准,一些国外污染行业将其生产地转移到中国,污染密集型企业
占到引进外资及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中国面临到国外污染产业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发展中
国家通常会面临到的发达国家的“环境寻租”。 有数据显示,日本污染产业在外国投资中
有三分之二在东南亚和拉美,欧盟在中国的投资行业中20%属于污染密集型。污染产业转
移对东道国家环境的影响比危险废物的转移更加恶劣,更直接损害当地人民的生活健康,更
多消耗东道国的生态资源。
因此,如何通过国内环境立法中解决这一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挑战之一。我国的环境立
法亟待运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念,提高国内的环境保护水平,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作下的
环境保护立法框架。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资源立法中还没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来作为解决
问题的手段之一。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确立的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防以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为主要支柱。③但这种预防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末端控制,即对
企业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量这一头进行控制,而对于企业从自然界获取资源量超过自然生长
量的规制则显不足。并且这种手段主要依赖行政强制力量,政府主导思想更多地贯穿于环境
立法之中,即使利用了一定的经济刺激也依赖行政实施, 因此中国环境法律的整体内容仍
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这些现状与立法背景有一定联系。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大量法律、法
规、规章、条例都产生在70、80年代,那时的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转轨时期,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环境立法当然不能够体现对市场机制的灵活运用。
自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开始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的长远目
标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注意到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在党的政策性文件中都提到要充分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至此,相应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应积极做出相应转变,为经济改革的深
入进行制造法律环境,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尤其在入世之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应引
起人们的注意。因为企业面临的是更多的国际竞争规则,WTO规则尤其是绿色贸易规则对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质上也是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国内大多数学者们
的文章中都提到改善产业结构作为应对这些规则的根本方法,但是政府怎样做才能推动企业
积极地改善产业结构呢?根据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市场机制,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规制。以效益刺激效益,就是当企业认识到环境成本的存在之后,为了争
取降低这一成本,提高产品效益,采取技术手段改进生产流程,这同时又带动了产品的尤其
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事实上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已出现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做法。1987年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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