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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茂德 ]——(2003-5-1) / 已阅13369次

    胶州尝试以市场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方式调整市场开办者与市场经营者法律关系

    杜茂德 高长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所办市场管办脱钩之后,市场开办者就不再以政府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其与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演变成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市场物业管理者(市场开办者)与市场摊位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从严格意义上将,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关系。国家、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虽然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明显暴露出“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胶州市工商局经过广泛调研论证,通过大胆试点,在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中积极推行《市场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方式,巧妙的解决了上述问题。

    大家都知道,合同是缔约双方承诺自愿受其条款约束的一种法律文件。双方一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不管以后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随便反悔。从一定程度上讲,签订合同具有一种“造法”功能,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将原先并没有的法律义务从无到有依法建立起来。应该说,合同这一形式,弥补了法律难以包罗万象的不足,将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难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了明确,并赋予其法律拘束力。

    胶州市工商局拟定的《市场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开办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市场开办者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市场开办者向市场经营者足额收取摊位费,对于经一次书面通知仍不缴纳摊位费者,有权终止摊位合同,所欠摊位费从市场经营者交纳的经营保证金中扣抵。

    2、市场经营者在摊位租赁到期后不续租或因违约而被终止租赁合同的,必须立即腾出所占市场设施。若到期市场经营者仍占用市场设施存放商品,双方即建立商品保管关系,市场开办者有权按同期该设施日租费的三倍收取保管费,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进行留置,对该批商品进行变卖折抵保管费和所受损失。

    3、市场开办者有权对市场经营者上市商品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经营的商品,有权禁止其上市,并有权报告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同时,市场开办者还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经营摊位,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依照双方约定收取摊位费,并发给市场经营者摊位证。

    2、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

    3、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

    4、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5、应市场经营者的要求,在其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为市场经营者提供其他的有偿服务。

    6、积极协助市场经营者办理工商、税务有关登记手续,尽力帮助市场经营者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市场经营者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场经营者在入市经营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市场经营者在入市经营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在公开、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取得和使用市场摊位,有权抵制市场开办者违反原定的收费。

    2、有权要求市场开办者履行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义务。

    3、有权对市场开办者或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市场开办者进行赔偿。

    市场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与市场开办者签订摊位出租、出售协议和经营管理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摊位费,按规定佩带摊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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