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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税罪新论

    [ 王培荫 ]——(2003-3-11) / 已阅45388次

    (四)偷税罪的客体。
    一般认为偷税罪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且还侵害了税收所有权,是一种复杂客体。

    四 偷税罪与其他几种行为的区别。
    (一)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区分
    一般地,依“97”刑法第201条,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其二,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漏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二)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分。
    偷税罪的前提是偷税,而偷税与漏税在实践中极难区分。一般地,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把握。其一主观上,漏税是过失或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意图。所以一般地,漏税行为人在认识到漏交税款后能及时改正、补交所漏税款。其漏交税款额系不知晓税收法规制度或工作粗心大意所致。其二,客观上,漏税人未采取偷税的四种手段,亦非拒不申报。
    但如果漏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漏税的情况下,利用漏税而进行偷税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转化为偷税罪。

    五 对偷税罪的处罚。
    (一)据刑法第201条、20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的处罚可分为:
    (1)纳税人偷税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到十万元的,或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刑种、刑度进行处罚。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而构成犯罪而数额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对单位犯偷税罪的,并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
    (5)纳税人、扣缴义务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依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6)实施偷税行为,但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偷税后又有抗税行为的,以及为了偷税的目的而向税务人员行贿的,如何进行定罪呢?我们认为,如果构成偷税罪后,又有抗税行为或行贿行为的,假设后任一行为符合抗税罪或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宜认为是牵连犯,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三)对偷税犯罪的处罚,在立法上的缺陷。
    “97”刑法对偷税罪,采取了比例加数额的定罪标准。换言之,偷税行为要构成偷税罪,必须先要符合比例和数额同时具备的法定条件,缺一不可构成犯罪。依刑法第201条的定罪标准,如果一个行为人偷税数额符合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的条件,却在偷税数额超过了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条件,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反之,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却不满足百分比的条件,都不能构成犯罪,因其不符合定罪标准中的两个必备条件。考察本罪的第二个档次上的比例和数额的要求,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可见,偷税罪的处罚出现了真空地带,由此可能在实务中出现刑罚不公平甚至矛盾的局面。这一立法中的疏忽,只能留待刑法修订案来解决。

    参考书目
    1. 吴亚荣 主编 《中国税收犯罪通论》 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赵秉志 主编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 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3.张明楷 著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4.高铭暄 主编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作者 王培荫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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