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翠 ]——(2003-3-11) / 已阅84654次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交易财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履行所有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支付价款,让与人应协助将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不得再依自己无处分权或依所有权人追索或索赔,而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二)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出让的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来存在合同关系,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的。原所有权人可主张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向让与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可以依侵害其所有权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时请求权发生竞合,原所有权人可选择适用。
第二种情况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来不存在合同关系,如让与人是基于盗窃、拾得遗失物而取得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可向让与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时请求权发生竞合,原所有权人可选择适用。
参考书目:
1、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魏振赢:《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王利明 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5、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6期
6、王燕:《“善意取得”新探》,载于《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
7、李建华 傅穹:《论占有与善意取得》,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
8、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9、王泽鉴:《民法物权 通则 所有权》,1993年9月版
1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1989年版
11、梅瑞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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