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法官信任机制的缺失和完善

    [ 张基奎 ]——(2011-7-23) / 已阅14397次

    就审判权力的本质而言,司法监督应坚持谨慎、节制、规范的原则。⑴谨慎,就是要有尊重司法、信任法官之心,不能因为有监督的权力或权利,就认为自己高司法一筹,可以“俯视”司法、指挥司法。不论古今中外,司法都是高度专业化的活动,有专业的思维逻辑和技术规则,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不是一句“不合常理”就否定的,所以,要避免“跟着感觉走”的监督。⑵节制,就是要明确司法监督的范围,尤其是外部的司法监督,既要达到监督的效果,又不能把触角伸得过长,随意干预司法。作为一种公权力,审判权也需要制约,但这种制约主要来自比较完善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设计,而不是把另外一种权力植入审判环节中对审判权力进行牵制 ;审判权的制约应着眼于司法体制内的制约,而非体制外的制约,这是由司法的专业规律决定的。⑶规范,简而言之,就是要依法监督,不论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还是来自社会民意的监督,都应当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来运作。这种监督制度,一方面确保监督意见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法院和法官,并得到必要的回应;另一方面,防止以监督的名义干预司法的独立判断。
    (四)职业保障
    从建立对法院和法官信任的角度看,落实法官保障制度是一个内外互动的过程,首先法院和法官要练好“内功”,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畅通司法的社会沟通机制、规范司法监督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对法官职业保障的推动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把法官职业保障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五个层次:⑴职业待遇。一方面,要保障法官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待遇,解决法官的生计问题。值得重视的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在法官身上也经常发生工资拖欠问题。另一方面,应给予法官优厚于一般公务员的物质待遇,彰显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⑵职业安全。一是指人身安全,对依法行使职责的法官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应予以充分保护。有人用“崇高而又危险”来描述法官职业, 反映了当前法官的职业困境。二是指身份安全,法官的职业身份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充足的法定理由,不得剥夺。⑶职业地位。在当前的法官管理体制下,法官职级一般应高于本地区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条件成熟时,应实施法官的专门评价体系。⑷职业尊严。一方面,强化社会公众法治思维的培训, 应给予法官职业充分的尊重,把打官司从制度性选择转变为信任性选择;另一方面,法官应逐步养成独立自由的职业人格,把维护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作为第一要务,不沉湎于“司法环境复杂”的叹息中,敢于为法律信仰而战。⑸职业价值。就社会层面而言,法官的职业价值在于运用手中的审判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个人层面而言,在主持社会正义、维护法律信仰的过程中,获得心理、情感和良知的满足,标识自己的社会地位。职业价值是对法官职业“质”的描述,是法官最根本的精神动力和最高的精神境界。
    四、结 语
    法官保障问题首先是一种社会观念问题,当把法官作为一般的社会职业看待时,实际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官保障的现实障碍来自司法体制中的地方元素,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下,司法体制被掩盖在行政体制下,缺少经济独立,导致法官人格的不独立。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多有对司法不公的怀疑和指责的社会语境中,法官保障制度的启动需要法院和法院有勇气首先迈出“和解”的一步,向公众展现司法主流价值和职业良知,获取公众的信任。
    本文对法官保障制度的研究,多不是法官保障本身的内容,但的确又是建立法官保障制度所必需的铺垫。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法官保障制度进行细节的设计,而是试图厘清一些根源性问题;当这些问题有所化解时,法官保障就不再成为问题了。

    注释和参考文献:
    1、“法院出不起错案,万分之0.5就是当事人的百分之百”,载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9/10/26/015962772.shtml,2010年5月17日访问。
    2、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彼此陌生而不信任,人们用契约来互相约束,契约成为形式上的交往基础,而实际上在契约背后仍有诚实守信作为帝王条款进行支撑,违约的代价实际是失信的代价。尽管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但是毕竟这只是理论层面的宣示;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如何建立,不可能从订立契约开始。
    3、有人提出建立法官信任制度,作为法官身份保障机制的内容。参见袁长伟、徐智庆:“对完善我国法官保障制度的思考”,载《仲裁与法律》第103辑。
    4、笔者对一些论坛帖子进行研究,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申冤贴”,对自己的有关案情用夸张、激进的语言进行陈述,以期引起关注;二是“求助帖”,就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一般比较理性;三是“控诉贴”,直指法院和案件承办法官,指责办案不公,甚至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四是“宣泄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据臆断猜测来发泄不满情绪。
    5、马守敏:“如何为法官解压”,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2日第五版。
    6、孙光,张基奎:“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阻碍与进路”,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5辑。
    7、许多人引用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思想来说明对审判权力进行制约是多么重要。笔者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主要着眼于权力体系的完备,就某种权力的具体运作而言,如果有另一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全程监控的话,很容易混淆不同权力之间的职能分工,就不是权力制约而是权力干预。
    8、胡冬梅:“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载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300,2010年4月26日访问。
    9、郑成良教授认为,“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的而不是被动的、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为方式”。参见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