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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

    [ 郭宝明 ]——(2003-2-19) / 已阅30272次

    第一: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继承了《巴黎公约》的实体性规定,规定对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第二:TRIPS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对公众容易产生误导、混淆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阻止;第三: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第四:TRIPS协议第22条第4款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即:“尽管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领土区域或地方的表述达到了字面真实,但却向公众错误的表明该商品原产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志,同样不给予注册。”
    四、入世后,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的应对措施
    (一)立法上修改商标法明确增加了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条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适应TRIPS协议关于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新的《商标法》其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品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10条第2款也对原产地名称作了间接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尽管我国目前在原产地名称上与外国仍存在着巨大差距,但将原产地名称保护明确列入法律中,仍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同时也是有关国际条约对我国加入WTO的明确要求。
    (二)我国应建立的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模式
    众所周知,作为地大物博、名优特产极为丰富的我国,在今后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含有原产地名称的原产地产品极可能发展成为我国贸易的“热点”。而不象专利、商业秘密、驰名商标那样,很长时间都是受制于人。正如郑成思先生而言,我们应更好地利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竞争中“扬长避短”。所以我国理应借入世这个大好时机,充分建立起我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各国保护,不外乎上面所述的四种类型。在充分借鉴各国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我国入世前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有力探索,并结合入世后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首先仍应坚持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并且必须是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中给予法律保护。其次在法律上要求,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众多的企业必须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这一方面能够使企业得到双重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防止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原因如下:
    1、明确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表明某种特定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重要标志。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标有原产地名称的货物。不仅仅只是起到标示货物来源的作用,更重要地是它标示着这种货物恒定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很显然证明商标具有证明、担保其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的作用,与原产地名称的作用相同。因此,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是最好的选择。
    有人曾提出也可以将原产地名称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提出的理由是:新商标法第10条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但笔者不甚同意。因为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的禁止性条款适用于集体商标,但对证明商标却没有效力相反恰恰是证明商标的必要构成要件。也是证明商标的作用所在。(11(而原产地名称的构成,一般都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如:道口烧鸡、北京烤鸭等等。因此,如果将原产地名称纳入集体商标保护中,必将失去原产地名称组成这一特点(“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又为商标法所禁止。况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给予法律保护。还可以充分起到强调原产地产品行业协会对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测和监督能力的作用。并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也并不排除那些在原产地地域范围内,提供了符合特定条件的产品的企业,使用该原产地证明商标。我国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既出于国家利益,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关于原产地保护的现状,又符合国际惯例。(因为与我国有主要贸易关系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模式)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将原产地名称进行国际注册。因此,这种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的模式,不失为一条快速、简便、省钱的途径。
    2、法律发规的层面上考虑,便于两者之间的衔接
    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据此规定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第2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通过新旧法律、法规的对比,可以看出,无论新法还是旧规,都明确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曾介绍,早在1993年国家人大常委会酝酿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就曾考虑过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写入《商标法》,并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只是当时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经过仔细地研究认为,当时的条件不够成熟,宜先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12(这样,便有了前面提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和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而且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已于1995年开始受理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截止到2001年底,已核准注册了原产地证明商标47件。因此,坚持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模式进行保护,既便于新旧法律的衔接,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立法成本。同时,又能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
    3、原产地名称与商标同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
    原产地名称与商标,两者作为企业的一项最重要的无形资产,都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而且在标识、区分商品来源,指示商品生产者方面,两者的作用相同。同作为商品标记的两者存在着的众多相似点,是它们使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显得更为方便、快捷,保护得更为有力、有效。这一切都因为“商标从本质上讲,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一种标记,原产地名称标注在原产地商品上,同样有区别特定地区生产者的作用,同样可以达到依此让消费者选择购物的效果。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13(而且,欧共体商标法第64条同样规定:“在贸易活动中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的符号或标志,可以构成共同集体商标。”(14(由此可以看出,原产地名称与商标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均须有显著特征。
    4、在机构管理上,可以充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我国目前的原产地名称保护,采取的是“两条腿走路”。即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将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证明商标进行注册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原产地名称确认、审查、公告从而给予其法律保护,即原产地地域保护。这一方面,容易引起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两者之间的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加入WTO,其主要的法律文件是针对政府给予规范的。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从而由工商局下属的商标局统一管理,这样做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又能给予原产地名称以有力、有效的法律保护,也可以避免广大企业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的国家采取的两条途径前,无所适从的尴尬。况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实践刚刚始于1999年,并且在1999年10月—2000年10月,只对“绍兴酒”一种原产地域产品给予了法律保护。
    而且在实践中,坚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既是计划经济在当代的残余,也是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公权力范畴的错误作法。由国家行政机关强行注册登记,是将原产地名称明显公权化的错误倾向。如: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原产地名称由政府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享有,政府机关不仅负责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而且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也要进行直接监督。这固然有保证企业商品生产的质量的好处,然而却明显的违背了现有市场经济的规则,更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理念相违背。“那种主张另起炉灶,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也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必将引起我国与原产地名称有关的市场秩序的混乱,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不符,与我国目前着重整顿市场秩序的大局不符,是不可取的。”(15(况且,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无不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私权保护的范畴。例如:TRIPS协议前面的关于签订该协议的条文中,明确规定:“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此外,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管理保护,如前面所述,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因为刚刚修改的《商标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且无论是新《商标法》的第3条关于“证明商标”的定义,还是该法第16条关于“地理标志”的界定,都可以看出我国已明确将“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纳入了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还有从具体的管理实践出发,原产地名称(标志)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实质上是一体的,都必须保证与在先使用权利不相冲突。因此,将商标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纳入一体,既便于国家统一管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又可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众多企业再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
    这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受重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杜绝不必要的商标权与原产地名称间的权利冲突。 并且各个企业还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创建自己的名牌。
    司法实践中,国家在对一批生产原料或轻工类制成品的具有原产地名称的企业进行原产地名称保护时,常常会将该原产地产品的一系列商标,都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而该原产地产品的一系列商标,或者分属于不同企业,或者所标识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而全部将其不加筛选,一律都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不但会对原产地名称的整体名誉带来损害,而且还会对同属于一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内的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造成损害。因为不分好坏将质量恶劣的生产企业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会使其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多为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相同的原产地名称,从而不正当地分割、占有了他人合法的无形资产,侵犯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各个不同的企业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防止在相同原产地域范围内的一些企业,打着“原产地名称”的旗帜,而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实。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在认可同一原产地名称的情况下,接着在“认牌购物”,杜绝一些投机企业企图借助原产地名称,混淆、欺骗消费者的现象的发生。此外,各个企业还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再加上自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闯建自身的品牌商标,即:名牌。这样可以使自身所生产的原产地商品受双重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原产地一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这质量问题,而“连累”、损害其他家同一原产地名称下的企业的信誉和效益。同时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品牌经济。“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更为广阔的市场”,这早以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很多企业都在忙于规划自身的品牌战略,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原产地企业当然也不能落后。况且将自身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下的产品,再创建其特有的的名牌,通常即驰名商标。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全方位的保护自身所有的知识产权,使企业在日益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建议我国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有了较为可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后,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护原产地名称便成为了我国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现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外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具体措施,提出下列建议:
    1、与主要贸易国家,签订相关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双边协定
    众所周知,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的各个国际公约,只是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一般性原则,或者其要求保护的水平,超出了我国现有的国情,或者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我们不妨可以借鉴许多国家以双边贸易协定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给予相互具体保护的作法。比如:日本与美国1953年签订的《贸易航海协定》规定,对于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仅进口时可以禁止出口时也可以禁止。(16(我国可以参照他国贸易成功的经验,和与我国贸易往来频繁的主要国家,签订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双边协定,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标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入世后,中国政府应按照规则的要求,将原有的过于宽泛的行政管辖范围,给予必要的缩小,并且政府的日常行政行为也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这就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保护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替代原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充分行使监督商品质量的职能。原产地名称保护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应该采取、引进“优胜劣汰”的机制。即:不合格的企业随时都会被抛弃到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外。这样,既可以保护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合格企业的损害,同时又可以充分鼓励原产地名称下的各个企业自我严把产品质量关,并加强自身的监督与控制。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精品。(因为已在国际上认可的原产地名称,在中国大多都有了几百年的历史,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并且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特性。)
    行业协会与过去的行政机关管理原产地名称不同。(政府的单一部门面对众多的原产地产品,一方面难以应瑕,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所以工作起来费时费力,而且不一定能够做得很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大多是本行业出身,甚至是本行业的专家,对本行业的业务比较熟悉,具有与本行业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他们的工作业绩也与他们的收益相连,从而可以使他们严把授予“原产地名称”的关口。因为管理学上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要给予一个人以最大的激励,就要让他觉得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在为了他自己。”(17(中国现有很多的行业协会,但仍只是政府的“附庸“,并未真正独立起来,发挥自身的作用。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主力军是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纵观国外,在很多情况下,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多是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以上只是谈到了行业协会的国内作用。此外,行业协会对外也可代表本行业的众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维护本行业的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在当前国际贸易战风起云涌的形势下,国内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濒临遭受反倾销由于行业协会角色定位不准 ,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单个企业无法与同行协同作战与国外企业打一场稳操胜券的反倾销官司。入世后的中国更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温州打火机事件“温州打火机协会就充发挥了它们的作用。(18(这也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最好例子。由此可以看出入世后我国各行各业都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的保护作用。而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尤其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阿计. 入世后的商标保护[J]. 政府与法制, 2002 (4).
    (2( 夏述华. 原产地标志:国际贸易护照[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年12月12日,第3版.
    (3( 新《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 柯美金. 对原产地名称、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关系的分析比较[J]. 电子知识产权, 1996 (4).
    (5( 刘培峰. 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及我国的构想[J]. 政治与法律, 1996 (6).
    (6(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河北法学, 1997 (4).
    (7( 陈洁、赵倩. WTO与知识产权实务[M].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8(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 河北法学, 1997 (4).
    (9( 陶国蜂. 商标典形案例——维权与侵权的较量[M]. 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10(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 河北法学, 1997(4).
    (11( 吴高臣. 从章丘大葱注册证明商标说开去[J]. 中华商标, 2000(3).
    (12( 陈辉. 原产地标志保护工作中的不和谐音[J]. 中华商标, 2002(1).
    (13(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 河北法学, 1997(4).
    (14( 陈辉. 原产地标志保护工作中的不和谐音[J]. 中华商标, 2002(1).
    (15( 谢冬伟. 入世与我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J]. 中华商标, 2001(5).
    (16( 刘培峰. 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及我国的构想[J]. 政治与法律, 1996(6).
    (17( 刘国奇. 原产地域保护和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J]. 中华商标, 2002(4).
    (18( 郭泉真、杨正龙. 远征欧罗巴——中国CR法规交涉团赴欧纪实[N].《解放日报》2002 年4月9日, 第5版。

    *[作者简介] 郭宝明(1977-),男,河北衡水人,法学硕士,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要从事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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