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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力救济存在之正当性及其法制化道路

    [ 洪劼 ]——(2011-6-30) / 已阅13913次

    私力救济未来之出现形式可以模仿律师制度,受当事人之委托,行使代理权。以正式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介入民事诉讼及一些刑事自诉案件之中,代理委托人进行一些委托人自己无法完成的事,比如证据的收集,债务的追讨之类,其代理权限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应当由双方出具正式的书面合同予以规定,以备核查。同时,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之时,此份合同应当附证据材料一同列入法院的案卷,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就可以直接找出责任人,这一措施也可以使得私力救济在其采取手段之时有所顾虑,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侵权的产生。对于“追债人”,亦可以以相同态度对待。当然,并非这些“追债人”所追之债都是法院未能执行之债,但是凡是由私力救济出面进行追债的,都必须到法院或是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留下案底。不过这一措施有可能引起另外的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商业机密或是企业荣誉之类。因此,公力机关对于这些资料要承担保密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之权益。
    (3)相关的具体做法
    1、严格的控制好从业人员素质;对于从业人员进行由国家监督进行的考核,就好象国家司法考试那样。考核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类如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基础、专业知识等等。在这里笔者想附带说一句,对于目前的公力救济机关的人员征召也应当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录取,目前有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内地,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是很高,使得公力机关的职能部门与民众的对立情绪比较严重。执法不公也是民众对公力机关职能部门不满的原因之一。建立此类的考核制度可以参照司法考试制度,考生一旦获得资格认证以后,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择业,可以进入公安、检察系统,也可以自立门户开私人侦探所赚钱。在考试把门的情况下,笔者以为从业人员的素质不会再像从前那样参差不齐的了。同时要规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禁止公力机关的离退人员参与私力救济工作。以防止国家相关机密的外泻及不良竞争的产生。
    2、制定详尽的行业守则,要特别强调行业的那些很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相关教育。对于胆敢违纪者予以重处,吊销其执照,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在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是利益关系,并且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合同的详尽便显得更为的重要,对于顾客有可能提出的无理请求要坚决的予以拒绝。否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3、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私力救济部门也应当主动的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多加联系,对于有不法行为的出现要毫不留情的坚决取缔,对于正当的私力救济服务也要予以保护和支持,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保障其能够合法的合理的存在。
    “由国家确立的实在法制度必然是不完整的,支离破碎的而且他的规则也充满着含义不清的现象” 笔者以为,身为法律的工作者,就是要将法律之中,或者在行的政策之中找寻这些模糊的甚至是不合理的部分加以整改,使之合理。私力救济作为是重要的救济形式为现代社会所需要,任何其他间接的借口都不可能抵挡其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力救济将向法制变革的方向变化,其将更能为民众所适用,其合理性也将成为共识。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其他的服务机构一样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常设机构之一。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031班

    2031403227

    洪 劼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The Republic , transl . A . D.Lindsay ( Everyman’ s Library ed. ,1950) BkⅠ

    (3)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西塞罗;《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5)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7)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

    (8)江平:“制定一部开放的民法典”,载《政治法论》200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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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1)刘敏;《现代仲裁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2)潭世贵;《律师法学》,法律出版社。

    (14)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13)刘浩;《新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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