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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

    [ 杨新京 ]——(2003-2-12) / 已阅28753次


    对以上统计表中一些情况的说明:
    第一,统计表中所列数字,是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它包括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但两者要求不同:《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达到大学本科学历;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8条,法警只需达到高中学历,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只需达到大专学历即可。
    第二,专业证书,是指1993年最高检察院和国家教委联合发文针对当时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学历较低而开展的一种培训,历时2年,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专业证书,在检察系统内部视为相当于大专学历。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这种专业证书形式的文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检察官法》的要求。
    第三,关于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另一种是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的基础上,又通过“专升本”,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科文凭。据了解,西部地区检察干警中持有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有不少干警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统计表中并未将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单独计算,但根据我们前面所述,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因此,统计表中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数字高于实际的学历结构数字。
    (三)对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的分析
    1、青海检察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根据(表一),青海检察干警中本科学历及研究生学历两项合计为21.73%,由于统计是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合计在一起,如前所述,这两个系列的学历要求有所不同,因此,青海检察官实际上的学历应低于21.73%。与此同时,在全国检察官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接近30%。[3]两者相比,青海检察官队伍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比例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2、在青海三级检察院中,检察干警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结构呈阶梯状排列
    即:省院为35.55%,州、市、分院为24.95%;县级院为19.04%;派出院为14%。这一情况与全国情况基本相符,反过来也说明需要提高学历的检察官主要是在基层院。
    3、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及格率低于全国水平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报名135人,过分数线者2人,及格率为1.48%;青海全省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1840人,过分数线者22人,及格率为1.19%;而全国31万考生中有2.4万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应试总人数的7%。[4]
    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中不存在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情况
    青海检察干警中有一部分是持有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的文凭,其中一些还是领导干部。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所有持党校文凭的检察人员都已进入了检察官系列。今后面临的只是检察官的晋级问题,无须再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说,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问题被绕了过去。
    5、青海为多民族地区,绝大多数检察院在5年之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青海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若干国定贫困县,属于《检察官法》中“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上述民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及县级市院、民族自治县院、国定贫困县院,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5]这样算下来,除了青海省院、6个民族自治州院、西宁市院、西宁市所辖区院、海东地区分院、以及海东地区所辖的县院(不含民族自治县和国定贫困县)外,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都属于可以放宽的情况。
    三、青海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言
    200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现任检察官中不具有修改后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且不属于学历放宽地区的,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分两种:从2002年1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算起,凡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40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加续本学历教育;41周岁以上人员,参加续职资格培训。
    目前,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通知正在积极组织培训。我们在这次调研中,与部分检察机关的干警进行了座谈,听取和了解到一些问题。
    (一)目前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检察机关缺少教育经费,实施培训困难较大
    青海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低,许多检察机关办案经费都不足,更难以支付检察官的培训费用。例如,省院举办的续职培训班,4个月的培训时间,每人只收取200多元的培训费(包含住宿),连支付课时费都不足。但又不能多收,否则基层院的检察官支付不起。形成一方面被培训者无钱支付培训费,另一方面培训者无钱实施培训的恶性循环。
    2、工学矛盾突出
    参加培训的检察官在各级检察机关大多都是骨干力量,在脱产培训期间,正在办理的案件只能放下。一些检察官说,既要实现培训任务,又要完成办案任务,两者无法兼顾。
    3、培训课程内容陈旧,许多检察官不感兴趣
    如前所述,许多检察官在单位都是骨干,虽然学历达不到《检察官法》的要求,但并不表明他们对所学课程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他们每日都在操作的法律。但是现在培训安排的课程都是高等院校本科阶段的课程,对这些已掌握课程基本理论的检察官来说,实在是缺乏新意。
    4、一些检察机关在实施“专升本”过程中,把握方向存在问题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基层院提出在3年之内使40岁以下的检察官全部完成“专升本”的目标。我们询问准备采取何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时,答复是:继续通过中央党校的学习获得本科文凭。我们认为,这一途径欠妥,理由已如前所述。
    5、检察机关在进人上,依然要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制约
    以上所说的都是针对已经在检察机关工作但尚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的检察官的培训,那么很明显,如果检察机关再进新人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生或干部。否则,又要重蹈边工作边学习的覆辙,使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受到损失。但是,和我们座谈的基层院检察长都认为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因为检察机关在人事和财政上都要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造成一方面符合《检察官法》条件的新人进不来,另一方面不符合条件的人却又被塞进来的状况。
    (二)对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言
    1、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保证教育经费
    检察官的续职培训,是一件千秋大业,各级检察机关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保证学习经费。“可以按照个人和单位合理分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学费问题。高检院要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教育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基层检察官的学历学习。”[6]
    2、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计划,解决工学矛盾突出问题
    由于续职培训的人员多、时间长,各级检察机关在组织安排培训时,一定要有计划、分层次、突出重点。对培训人员的文化结构、年龄层次、拟任职务进行排队,首先应当选择拟连任检察长、或拟提名下届检察长人选,或拟升任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委员、或拟晋升检察员的人员。
    3、在培训课程的内容上,应当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
    授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备课,虽然课程是固定的,但内容一定要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在授课时,要分清对象,因材施教,按需施教;教学方法上要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使学员学有所获。
    4、在“专升本”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正规高等院校学历学习
    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已经明确规定,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这是我们坚持续本学历的根本方向。实践早已证明,任何找捷径、图省事的方法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5、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把“进人”关,杜绝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既要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和依靠地方财政,又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确实有一些难度。一些基层院的检察长也提出了一些好的解决办法,如:以没有编制或者上级院不同意为理由,杜绝了一些试图将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塞入检察机关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建议增设基层院进人,应经过省级院政治部批准的程序。

    结论: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距《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距离,对现有检察官的培训也存在一些困难,但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关位于多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这类地区实施《检察官法》的期限放宽到2006年年底。我们相信,在5年的时间内,青海的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通过努力,一定能够接近实现《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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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党校学历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中国新闻网,2002年3月8日。
    [2] “司法统考报名受阻党校文凭未被认可,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报名行政案”,《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9日。
    [3]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4] “240分:首次司法考试分数线划定”,检察日报,2002年5月27日。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贫困地区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法发)20022号文。
    [6]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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