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谦 ]——(2011-5-1) / 已阅22524次
●被告获益:侵权产品销量乘以因使用商业秘密而带来的利润。
●法定赔偿: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按照50万元以下的标准来确立。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5、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6)向法院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
A、向法院提出诉讼证据保全是该类案件中原告获胜的重要保障,具体方式可采用诉前证据保全也可采用诉后证据保全。
B、诉前保全
需要说明的是,从保护原告利益以及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角度来看,采用诉前证据保全应该是首选的方式,遗憾的是,目前立法及实践中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受理条件及程序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是有一定难度的。
C、诉后保全
与诉前证据保全相比,诉后证据保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受理条件与程序也较为明确,所以对于提出的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为了保证保全的实现,法院一般也都会采用先保全同时送达诉状或后送达诉状的办法进行操作。一般应对以下证据提出保全:
a、关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被告持有原告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的事实等。
b、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比如,被告的生产、销量、利润等财务资料。
(7)向法院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
诉前向法院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是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防止损失扩大的有力保障,具体法律依据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实践中怎么操作,法院是不是同意做这样的措施,这是一个难题,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把握。
(8)撰写诉状
律师在撰写诉状时应注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竞合,其二者只能择一,且法律适用、法律后果、管辖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诉状撰写时应视具体案情,或者将诉由明确,或者先请求面宽一点,等到法庭上合议庭要求明确时再来选择。
(9)特别提示
律师应该注意到,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构成常常是原告败诉的原因之一,因此,在案件所涉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不非常明了时,应该考虑可否选择“合同之诉”(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由,或许退一步反而能更好的达到诉讼目的。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股东纠纷、交通事故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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