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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

    [ 蔡祖国 ]——(2003-1-29) / 已阅19385次

    8月27日,SEC一致投票决定,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新法案,也就是说,在美外资企业的CEO和CFO,也必须对公司财务报表的正确性进行宣誓,此表决8月28日生效。
    对那些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而言,这无异于当头一棒。因为欧美会计方法的不同,新法案会给欧洲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早在新法案公布之初,即有欧洲公司对此表示强烈抗议。欧日等国纷纷质疑新法案侵犯了他们的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其中德国工业总会还威胁要通过欧盟寻求法律途径对此案进行抵制。欧盟官员博尔克斯·泰因则警告说,如果美国一意孤行,15个欧盟成员国将会进行报复。日本法律界人士认为,新法案会令“美国的法律凌驾日本证券和会计法则,明显地违反国际法及侵害日本的主权。”为此,欧日各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和企业律师已要求SEC对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提供豁免权。但SEC表示,他们会强迫外企执行新法案。
    受此新法案影响的外国公司估计多达1300多家,包括诺基亚公司、索尼公司、德国戴姆勒—克莱斯乐公司等。为免麻烦,索尼和诺基亚等同时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已表示他们会尝试遵守美国的规定,尽管这可能会带来诸多的不便。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类似美国安然和世界通信公司的财会丑闻在欧洲发生,欧盟委员会将要求所有的欧洲公司实行国际会计标准,并确保会计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质量。而且,欧盟委员会正在加紧制订一项强化公司管理制度的方案,内容包括公司必须公开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确保独立和公开的审计等。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欧盟也将制定一套新的财务条例。在最近的一次欧盟会议上,来自欧盟15国的财政部长声明支持建立一个泛欧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目前由各国自行管理的银行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监管,并要求各国在9月底前提出具体的实施计划。
    3.新法案将对中国产生影响。
    据了解,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中国企业由四十多家,包括中石化、中国石油、中国联通等知名的大企业。虽然由于中美对上市公司会计要求、监管力度不同,新法案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在美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但与欧日等国相比,我国在美上市的企业要少得多,新法案对我国的直接冲击也小得多。因而与欧日等的强烈抗议相比,我国监管层、企业法律界对新法案可能带来的影响迄今还没有立场鲜明的评论,反应较为平静。
    至于在新法案所要求的会计及信息披露方面,欧日等国的在美上市公司早已是未雨绸缪,而我国在美上市公司虽然注意到该新法案,但更多的则是等待,按照他们的说法是“由于目前还没有接到美国方面针对海外公司的实施细则”。
    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涉嫌欺诈的情况比较严重,为了防范安然事件的出现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证监会显然也在考虑并吸收美国的一些做法,如加强立法。10月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这两个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内容也较为单一,仅对上市公司的某一方面来进行规范。这对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显然没有切中要害。乱世须用重点,我们还应多向美国学习。


    本文已发表在《中国律师》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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