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蓬 ]——(2000-11-5) / 已阅14969次
而对于域名的使用注册保护,同样可以适用这一判别原则。只有在注册者使用个人域名网页内含有非法或违反公序良俗时,他人才有权以“恶意抢注”提出诉争。
当然,既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原则,如优先权,先用权,及法定禁止、限制、保护的范围等等原则在适用这一新原则时仍具有较强的细化指导作用。
另外,对区分域名的专用和通用,在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以国内判别为例,在初期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适用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认的、不同年限出版的《汉语言词典》作为粗分的标准。
总而言之,在对域名抢注是否侵权作出判断时,我们首先应当是以区分域名的专用和通用含义为标准,由此确定域名的专有使用权和限定使用权。其次,借鉴其他既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做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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