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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

    [ 梅瑞琦 ]——(2003-1-24) / 已阅40255次

    [23] 陈忠五:同注[19],第158、159、162页。
    [24] 陈忠五:同注[19],第169、181页。
    [25] 陈忠五:同注[19],第193页。
    [26] 王利民:同注[3]。
    [27] 余延满:同注[12],第213页。
    [28] 史尚宽:同注[13],第330页。
    [2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9页。
    [30] 史尚宽:同注[7],第484页。
    [3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7页。
    [32] 王泽鉴:同注[29],第31页。
    [33]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同注[31],第558页。
    [34] 关于此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任何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此条规定显然是值得研究的,因而在此并未采纳。笔者将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另行撰文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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