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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合成都市实际谈征房条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 牛建国 ]——(2011-4-5) / 已阅1238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土地管理局部门规章《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按照前述规定,征地的问题其实再简单不过了,只需要将地上村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再征收其房屋和地上建筑物即可完成。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成都市即对全市范围内土地被征占农民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2005年完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成都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年完成其余县(市)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相应的原来的自治组织村委会也变更为居委会。
    据我们了解,类似的规定早在89年前后就有,当时土地供应矛盾并不突出,但也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转户口的形式征地。为此,中央通过法律上的限制性解释,实际上变相废止了该规定。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规定,前述农转非收地的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这个适用的条件是首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其次是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成都市的“农转非”并非因征地而转,而是政策性的整体户口变性,因此不适用确权规定。

    (作者博客:261088874.qzon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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