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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房屋征收条例热点问题

    [ 闫凤翥 ]——(2011-3-20) / 已阅34380次

    15、审计机关不履行公布审计结果行政纠纷
    审计机关应当对每个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在补偿工作终结后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不履行上述职责或履行不当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6、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行政纠纷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7、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行政纠纷
    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政府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8、房屋征收部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部门利用管理、实施房屋征收之便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屋征收中的听证事项
    1、房屋征收法定听证事项
    法定听证事项只有《条例》第11条规定的,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项目,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两方面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定听证是政府的必须履行职责。
    2、被征收人申请听证事项
    申请听证事项条例没有规定,依据行政行为相对原则,相对人认为听证有必要的均可以提出听证申请,本讲座提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提出听证申请。
    四、房屋征收可以举报的违法事项
    1、对于下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进行举报。
    ①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③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④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⑤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⑥自行违法强制搬迁的。
    2、对于房屋征收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①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②申请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③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④未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搬迁的;
    ⑤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⑦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⑧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3.公民享有广泛的举报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条例对公民举报权的规定是一种进步,是原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的,将房屋征收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中,不仅有利于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更有利于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人不服评估结果的救济途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就是被征收人接到评估结果后认为评估结果不公平或有遗漏事项的应书面提出异议意见,具体提出复核请求和事实以及理由。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作为补偿证据使用。
    六、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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