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嘉波 ]——(2011-2-18) / 已阅11235次
(二)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
登记失业后可以领到失业保障金,我们认为,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障金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应该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比如可以规定,登记失业后6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
(三)重视高校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高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规划课程,但不应流于形式,应重视与社会衔接。比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可参与到“律师进社区”之类的活动,在校期间就跟随资深律师走访社区,为市民提供法律帮助,积累经验。
(四)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
其实有不少大学生愿意支援西部,但由于担心生活得不到保障,望而却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可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为支援西部的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中西部建设当中。
五、结语
当围绕“零工资”就业现象进行分析时,人们容易忽视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合法的问题。《劳动法》第68条、《职业培训法》第20条均规定了对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却通过提出“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责任转嫁给了社会、毕业生。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必须,是否是就业歧视,是否违法?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6]、[7]周俊宇. 企业视角的“零工资”就业[N].大学生就业,2010-08-12.
[2]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常凯.学生可选“零工资”,企业不可“零支付”[J].新财经,2009,(2).
[4]杨雪.欧盟共同就业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郜风涛,张小建.中国就业政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联系邮箱:ljb.1989@163.com;qsjz710@163.com
交流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ljb;http://blog.sina.com.cn/qsjz710qsjz710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