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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

    [ 马东晓 ]——(2002-12-30) / 已阅28575次

    在另外一个涉及一种血液氧化器的专利侵权案中(Shine Vs Benson),原告Shine公司的证人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而被告Benson公司的证人是一名著名医生,该医生是在美国被广泛使用的血液氧化器教科书的作者,被告在诉讼中作了专利无效抗辩和不侵权抗辩,而全部的抗辩理由都是在被告律师对专利发明人和该医生的询问中完成的。23
    纵上所述,从法、德两国的鉴定人制度和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及其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鉴定结论在证据法领域中分别采取了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模式。而从法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看,职权探知主义有向辩论主义靠拢的趋势。

    (三) 专业鉴定的性质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鉴定现状的无序和混乱,并非知识产权诉讼所独有,只是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多地采用专业鉴定,才使此问题凸现。反观整个民事诉讼,专业鉴定问题早已暴露出其制度上的弊端。在90年代初期曾轰动一时的邱满囤诉汪诚信等名誉侵权案中,一审和二审先后共有十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不尽一致,甚至对立,最后竟使法院无所适从24。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表面看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制度设计,但根源却在于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一理论上的模糊认识,直接导致鉴定究竟应由谁来主持,法定鉴定结论的性质是什么,鉴定的主体及其资格和责任等根本问题无从设计。
    在证据法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将鉴定视为证据方法。如美国在辩论主义原则下将鉴定人作为广义的证人,将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适用于证据规则。
    第二,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在证据调查严格的职权探知主义原则下,专家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结论是法定结论,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权威性。
    第三,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调查手段,但同时又将其视为证据方法。如德国虽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鉴定人”,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仍然坚持自由心证,而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上又通过程序设计使鉴定结论能够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看,第72条和第64、66条的规定,似乎既将鉴定作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又使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在证据法学理论上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在立法上强调法官主动调查证据,忽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将依职权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法律又没有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实践中法官也排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进而更限制了对法定鉴定结论的质疑,减弱甚至放弃对法定鉴定结论的心证,削弱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方法的功能。
    以鉴定人的回避为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适用于鉴定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法院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或“指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接到鉴定请求后安排哪个专家进行鉴定,法院既不知道也无权干预,结果是法官不知道谁在从事鉴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这让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25此时,当事人再希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已成奢望。
    笔者认为,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我国在鉴定的证据属性上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在理论上,一方面把鉴定作为法院调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鉴定结论作为普通证据看待,接受质证。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允许公鉴定(法院指定鉴定)和私鉴定(当事人自行鉴定)并存甚至对抗。这样,既保持了公鉴定作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又确立了私鉴定从不同侧面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强调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方法属性。而在诉讼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公鉴定和私鉴定一视同仁,使专家面对专家、科学面对科学,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专业观点,使真理越辩越明。

    (四)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制度的思考

    改变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专业鉴定现状已毋庸置疑,构建何种新的鉴定制度尚需讨论。笔者认为,可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分为两种。一、基于专门机构的仪器、设备或基于行业规则、准则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测算作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二、基于学识、经验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释、说明所作出的主观性鉴定结论。像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诉讼事实争议焦点的专业性问题,大多属于可以依设备、仪器或规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而一些需要依据知识产权实体法对讼争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往往属于主观性鉴定结论。实践中,法官应当把所有涉及到的专业鉴定问题归入这两种类型,将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看待,尤其对于主观性鉴定结论,更应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避免非正式地向专家咨询,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按照以上划分,客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一般有:1、确定产品的成分,组份及其含量或比例;2、分析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3、测定产品的性能指标;4、确定相关的统计、财务数据;5、检索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6、某些普通专业标准下的比较鉴定等。客观性专业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权威性意见,只要鉴定人的选任符合正当程序,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一般不会有异议,法院可以经过质证后直接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在委托鉴定时,应注意委托的范围和内容一要明确,二要由当事人确认,以保证鉴定的效果,避免当事人反悔。
      主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有:1、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2、被控侵权物与当事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3、方法专利或技术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4、商业秘密是否在本领域不公知;5、基于经验对相似性的比较鉴定等。主观性鉴定结论与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同,鉴定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人的学识、经验,对法律和本专业领域的理解为基础,对受托鉴定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分析、判断。由于鉴定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鉴定人易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主观性鉴定结论容易被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对此类证据采纳时尤应注意,不宜直接确认其结论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提出己方鉴定人的意见。
    对于专业鉴定问题的规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一是建立鉴定结论的产生规则。前者是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于诉讼中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运用和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后者即通常所称的狭义的鉴定人管理制度,它体现在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自律和监管之中。
    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框架下,明确鉴定既是法院调查的手段,又是当事人的证据方法的属性,进而确立法院指定鉴定(公鉴定)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并存的制度,并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是规范鉴定结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理论上、认识上明确鉴定的性质以后,笔者认为通过以下步骤可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制度的建设。
    首先,对于客观性的专业问题,可按规定进行公鉴定(即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采纳;对部分主观性的专业问题,可以进行私鉴定(即自行委托鉴定制度),通过开庭陈述和辩论后(即专家证人制度)由法官认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弃法定鉴定的做法,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撤销官方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而鉴定结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鉴定机构首先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中立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鉴定机构的身份和性质不会保证其结论的权威性反而会影响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不能明确出具鉴定结论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建立鉴定人协会或行会,实行行业自律,初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监管机关,赋于其建设、考核、发展、淘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能,将来发展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的审判。
    最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应当确立行业规范,建立相应的鉴定规则和鉴定程序。同时设定鉴定人的资格标准以保证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明确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应鉴定的内容不能鉴定。另外,还要确立鉴定的工作原则,如独立性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等;完善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同时还要建立鉴定人的责任制度,对由于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鉴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问题是证据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都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研究,笔者不惴浅陋,试图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问题作一浅析,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同行切磋。


    1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 第215页。
    2 参阅《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案》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第390页。
    3 参阅《新现代汉语词典著作权案》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第16页。
    4 参见《科技与法律季刊》1999年第3期。该季刊中登载了谢冠斌、程永顺和田锡平等人的多篇关于知识产权鉴定的论文。
    5 陈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科技知识的鉴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
    6《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7 详见程永顺《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研究的新课题》载《科技与法律季刊》 1999年第3期。
    8《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9 详见《最新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精选》(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第452页。
    10 陈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科技知识的鉴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
    11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61-264页。
    12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 第232页。
    13 详见[法]保尔·马特里《法国司法制度结构和法国法院中的侵权诉讼》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14 [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58页。
    15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 第244-245页。
    16 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第405页。
    17 [德]乌尔里希·克里格尔《一件专利侵权案件的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18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 第90页。
    19 白绿铉 卞建林译《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226页。
    20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 第252页。
    21 [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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