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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相关问题浅析

    [ 石杰 ]——(2010-12-30) / 已阅22749次

      但在环保审核申请材料中,企业不要为了追求完美而提供虚假或夸大的材料。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审核,还会通过现场检查的形式予以核查。而且,对于企业提供的环保审核技术报告,会进行公示。社会公众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中石化再融资计划所引发的“公车上书”事件就发生在这个环节。

      而且,在实践中,很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在作出相关整改的承诺后,也顺利通过了环保核查。但如果环保机构确认企业申请材料严重失实,或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不予通过核查。

      (四)消灭明确不予通过核查的情形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是明确不予通过核查的情形:①企业未按期完成两项主要污染物(COD 和SO2)的减排任务;②企业在核查时段内曾发生重大污染事件;③企业的申请材料严重失实;④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实践中,环保核查也有一条绿色通道:如果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属于或其下属某企业属于“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且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3年复查期内),环保机构则对这家企业执行简化的环保核查程序。而且,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上市环保核查有很多内容要求是相同的,所以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这两项工作合二为一,同时进行,这也会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便利。

      结语:

      需要提请各企业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仅是中国政府拟开展的“绿色证券”活动的初始,与此相配套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后核查活动也已开展[6],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制定工作也在紧张的进行之中[7]。随着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未来中国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义务的要求会逐步提高,各企业需密切关注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管理。




    【作者简介】
    石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业务、环境法律业务及城市基础设施业务。联系电话:010-82255588,13641371757;邮箱:shijie1025@163.com;shijie@vtlaw.cn。


    【注释】
    [1] 参见《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核查相关问题的公告环保核查相关问题》,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0-08-31/58378574.PDF
    [2] 参见:《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核查相关问题的公告》,http://www.chxz.com/uploadfile/20100910/20100910083609403.pdf
    [3] 参见:证劵之星文章:《26家下属企业环境违规 中石化再融资申请或缓批》,http://stock.stockstar.com/SS2010110230080940.shtml
    [4] 通知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5] 参见《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通告显示:环保部经过对2007—2008年通过环保部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的后督查,发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上市公司尚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通报指出,这些公司不仅背离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诚实守信的原则,而且放任环保问题可能酿成重大的环境风险,污染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005/t20100524_189867.htm
    [6] 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并在2010年开展了对2007-2008年度已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后核查并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
    [7] 2010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009/t20100914_194484.htm。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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