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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 张国轩 ]——(2000-5-2) / 已阅25505次

    但是,从修订刑法的死刑规定来看,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17个,它们虽然只占该章罪名总数的18.1%,但却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4.3%,排在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竟多出危害公共安全罪3个罪名,高出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上。如果再将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所有贪利性犯罪即广义经济犯罪的罪名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8.6%。因此,修订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维持着惊人的水平,“这是各国立法所罕见的”,
    也是与理论界疾呼经济犯罪废除和限制适用死刑大相径庭的。  
    (四)死刑的规定数量与死刑的司法裁量反差较大,减少和限制死刑从司法上可以得到体现
    虽然修订刑法中规定的死刑较多、较广,但刑法修订后死刑实际判处的人数必然会急剧下降,使我国从司法上减少和限制适用死刑迈出了一大步,其主要依据在于:
      第一,虽然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及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这三章的死刑罪名之和为21个,占死刑罪名的30%,但是由于它们受犯罪性质、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限制,因而从司法上讲,按这三章判处死刑的罪犯极少。
      第二,原刑事法律中的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不仅是两个典型的“口袋罪”,而且也是适用死刑的“大户”。但随着投机倒把罪的废止和流氓罪的分解及其死刑的废除,致使以前按这两个罪名判处死刑和依照、比照这两个罪名判处死刑的依据不复存在,从而在立法上和司法上都为减少适用死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第三,修订刑法将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组织卖淫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的死刑适用情节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或对死刑适用的标准大幅度提高,从而又为限制死刑的适用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刑法修订前从司法上看,盗窃罪适用的死刑一般位居前列,但刑法修订后,盗窃罪的死刑只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从而就使原来可判处死刑的绝大多数盗窃犯,现在变成绝大多数都不能判处死刑;原刑法中的抢劫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即可判处死刑,但何为情节严重,立法者无具体限定,修订刑法则将抢劫罪的死刑适用仅限定为八种具体情节,虽然八种情节不算太少,但总比只规定一个“情节严重”要科学和公正;修订刑法将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仅限定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两种情况,从而也比其修订前“情节恶劣”的模糊规定更加具体;原则法中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适用死刑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修订刑法中被规定为五种法定情形;刑法修订前组织卖淫罪适用死刑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修订刑法中也首先被限定为五种“严重情形”,并在此情形上再具备“情节特别严重”;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起点数额分别是人民币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而修订刑法中它们适用死刑的起点数额均被提高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综上所述,刑法修订后在立法上,死刑的规定与刑法修订前刑事法律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在司法上,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数量比刑法修订前必将大减。因此,我国减少和限制适用死刑的努力,只有从司法上和实践中充分得到体现。
    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1期,第34页---40页、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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