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传水 ]——(2010-12-14) / 已阅23412次
四、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法律启示与法律对策
由于GATT/WTO都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明确界定,这又为欧美等国对待非市场经济问题留足了国内立法的空间。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体系下的国际法律,其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成了其他WTO成员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法依据。概括地讲,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法律依据的历程和实质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
第一,反倾销一直是西方国家常用的一个贸易保护的武器,西方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决定了在非市场经济问题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就必须进一步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提高国际地位,不仅让反倾销非市场经济问题中的替代国制度无适用的可能,而且要积极参与WTO规则的修改和制定,能够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据理力争,阐述替代国的不合理性和过时性,以期在新的谈判中改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的替代国制度。
第二,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是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让步,为了将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第15条明确地对中国使用替代国方法的实施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产品要原产于中国;(2)中国产品进入的领域为WTO其他成员方的市场,WTO其他成员如要对中国采用替代国制度时的“受调查的生产者”是指接受进口方反倾销调查的中国生产者,“受调查”是生产者的产品属于调查的同类产品范围,并在接受调查公告之日起,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3)中国企业能否享受“市场经济待遇”由企业自身举证,证明的标准包括自身所作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努力和进口成员方法律规定的市场经济的条件,而以后者为主;(4)第15条也明确要求进口成员将中国企业的制造、生产与销售情况与本国的市场经济认定标准“进行严格比较”,以便合理确定中国企业产业的倾销,这实质上为我们抗辩西方国家滥用反倾销替代国制度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
WTO现行体制对这种非市场经济规则毫无控制的状态,导致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为一种政治工具,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发生的。一是《WTO反倾销协议》中缺乏统一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二是各国反倾销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的实施缺乏透明度。这种状况的改变可以通过加强《WTO反倾销协议》的法治化来实现,其法制化对策主要有:
(一)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促进《WTO反倾销协议》第2.7条的改革。
中国政府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制度的改革,在多边贸易的规则谈判中提出有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法定规则,或者在WTO反倾销制度中增加有关加强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适用的透明度的规则要求。从而加强WTO反倾销制度的法治内容,增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解决的法治化因素。
中国政府可以建议《WTO反倾销协议》确立一个逐步撤销其非市场经济规则条款的方式,在此前提下,为各成员授予其他成员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一个参考标准或者建立一个集体审议的机制,避免出现一国将其国内的政治压力释放到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例如,可以在不改变GATT附件I对GATT第6. 1条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在《WTO反倾销协议》的第2.7条中增加“成员方在使用其他方法进行价格比较之前,应当考虑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并适当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的指导性意见。做这种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考虑经济改革对改变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
(二)中国可以利用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中国加入WTO谈判中所确立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实施的条件,对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实施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WTO成员在对来自中国的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当建立合理和确定的调查方法,同时对其使用的调查方法和推理的过程应当作出完全的说明,并应当予以公布。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条件,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对特定国家滥用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规则裁量权的问题,从而在现有的制度条件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降低非市场经济规则所带来的对中国出口的反倾销调查的随意性。”③
同时,中国在《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的第151段中也提出了有关调查方法适用的透明度要求,即WTO的成员应当保证它在调查之前已经建立并公布了调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的价格比较方法。从实践上来看,调查机构在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选择对受调查的国家不利的替代市场,这样的选择会极大地影响中国根据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寻求多边争端解决机构对这种调查方法的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必要的,同时,根据GATT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谅解》的规则,这种针对非违法措施的申诉从理论上看也是可行的。
尽管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不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所产生的新问题,但是这一问题的性质和影响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 作为WTO的成员,中国在与WTO其他成员的贸易关系中,有权享有非歧视的待遇,而目前WTO反倾销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中国的歧视。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所产生的问题,导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在世界范围内的滥用,这种状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所应得的利益,同时不利于中国维持开放贸易政策。对于这种状况,中国政府一方面应当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作为与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特定问题来解决;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地考虑通过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采用创新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这样,中国才能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贸易体制,并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① 刘利平著:《论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法律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8年第6期,第6页。
② 孙立文著:《老问题的新对策——中国在WTO体制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分析》,《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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