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波 ]——(2010-12-10) / 已阅27659次
本人认为:生物年龄(骨龄)是目前最能体现青少年发育程度和犯罪生理条件具备与否的客观标准,至少较生活年龄客观。
3.骨龄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地位
在我目前的刑事司法中,骨龄仅作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生活年龄)的补充,只有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19,并未将骨龄直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所以,我国对将骨龄引入司法尚持接纳但保持谨慎的态度。
4.骨龄在刑事司法中应有的作用
骨龄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具有局限性是因为:其只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人的身体发育(成长)程度,仅揭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生理条件,而不能反映人的心理发育程度,不能揭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心里条件。但是,基于前述“犯罪原因微观分析”所持的“刑事行为能力内部条件说”, 其在刑事司法中可以解决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生理条件”问题。
(五)、以犯罪的成人化特征作为认定刑事行为能力心理条件的标准
在我国,某未满14周岁的少年被法律推定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他会强奸,因受害人诉诸法律,他还报复杀人○20。虽然只是典型个案,但是越来越多的此类“化外少年儿童”的出现不得不引起大家的反思:哪里出了问题?一直以来,刑事责任能力之“辨认和控制能力说”统领刑事理论和司法,整个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和制度都以此为中心,虽然简单的“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了无数大小刑事案件,却从未将“辨认和控制”这一心里活动系统地形象化和可评价化过。
本人认为,以犯罪的成人化特征作为判定犯罪心理条件的标准,可形象化、可评价化“辨认能力”。“辨认能力”源于朴素善良的人性和简单的是非判断能力。一个自然人,儿童时知道用刀宰鸡,鸡会死,少年时必然知道用刀刺人,人会死,其已具有认知侵害后果的能力;知道借东西要还、杀人要偿命、干坏事会被警察抓起来……,其已具有认知法律后果的能力(知道具体的法律后果不是辨认能力的要求,否则法盲和知法不多的公民皆无辨认能力);不让别人拿走自己的东西、不将刀刺进自己的身体……,其已具有了控制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违背善良的人性和是非标准才会触犯法律○21,采用残忍、血腥、复杂、团伙等手段、方法和途径获取财物或侵害他人身体,显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些手段、方法和过程具有成人特征。
(六)、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新标准的配套制度初步设想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新标准从理论到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在司法机关之外设立“刑事骨龄鉴定机构”,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不设于司法机关方可保证鉴定独立和结论客观;设于司法行政机关较为适宜和可行,如此可避免增加办公场所建设和增加行政领导职数等。
2.归纳和编制科学、具体、系统的成人犯罪特征标准,以此评估青少年犯罪的成人化程度,进而确定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条件,将此纳入法庭辩论范围。
3.将青少年骨龄鉴定和犯罪的成人化评估作为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司法前置程序。
综上所述,刑事责任能力以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刑事行为能力以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为要件。以骨龄鉴别青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生理条件,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鉴别青少年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心理条件,二者兼备则认定其具有犯罪行为能力和犯罪责任能力。基于此,展望建立起针对每一青少年犯罪个体的骨龄鉴定司法程序,并引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标准来认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改以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缺陷,解决客观上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低龄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为青少年犯罪数量剧增和低龄化趋势筑起一道新的防线。
申明
郑重申明: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进行思考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转载本文须注明“作者:胡波”和“来源:法律图书馆”,否则,不得转载。特此申明。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 院胡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注释】
①诸如:《浅议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徐国俊著,载《中国法院网》,2009年9月1日访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之原因论,73——139页,姚建龙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9年8月版。
②青少年一般指25周岁以下的人,非青少年则是指25周岁以上的人。
③有观点认为“刑法中无需引入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但是,没有“行为能力”,何来“责任能力”,这是常识,不作多论。
④《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米海尔•戴尔斯玛•马蒂著,卢建平译,译序第1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 谢望原、卢建平等著,20—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2
月版。
⑤《中外法制史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郝金、安文录著,载《京都刑事法制网》,
www.criminallawbnu.cn,2009年9月3日访问。
⑥⑦《13岁少年劫杀司机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载《中国江苏网》,www.jschina.com.cn,2009年9月10日访问。
⑧⑨《不能将刑事责任年龄提前——访赵长青》,载《 重庆晚报• 周刊频道》,2009年9月21日访问。
⑩⑪《13岁少年劫杀司机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载《中国江苏网》,www.jschina.com.cn,2009年9月10日访问。
⑫如“贩卖毒品罪”之“50克”规定,达到此量死不足惜,差之丝毫则罪不至死,不胜
枚举。
⑬《揭开骨龄门的奥秘》,载《网页》,www.163.com,2009年8月10日访问。
⑭《虽刑事责任年龄低英儿童犯罪现象仍严重》,载《新民晚报》,2009年10月9日第A27版。
⑮《农村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状况分析》,作者崔红,何玲,载《中国青少年研究网》,www.cycs.org,2009年9月10日访问。
○16《揭开骨龄门的奥秘》,载《网页》,www.163.com,,2009年8月10日访问。
○17《什么是骨龄》,载《百度百科》,www.baidu.com,2009年8月10日访问。
○18《骨龄鉴定应用广泛》,刘康香著,载于《大众卫生报电子版》,2009年8月10日访问。
○1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6号。
○2013岁男孩强暴女孩 因未到刑责年龄获释后再杀人》,载《杭州网》, www.hangzhou.com.cn,2009年9月10日访问。
○21 与“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同义。
【参考文献】
1.姚建龙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
2.谢彤著:《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谢望原、卢建平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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