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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海妮 ]——(2010-12-10) / 已阅6692次

    法官断层问题浅析

    范海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转型的速度也不断加快。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也日益显现,社会对司法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案多人少成为当前法院的突出矛盾。但是由于司法门槛过高,现行的法官制度又缺乏完善的政治、经济保障和晋升、退职等机制,导致大量资深法官提前退职,新生力量补充不足,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法院“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
      法官断层的原因分析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笔者所在的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为例,地处市区,随着各大中小企业的相继落户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案件数量剧增。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始终没有增长,因此,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从我院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量看,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包括财产保全、调查取证、送达等等均由法官自己做,工作范围广,压力过重,干警身心疲惫。
      二、基层法官待遇低,缺乏职业吸引力。由于我院地处欠发达地区,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并无区别,工资和津贴待遇较低,职务晋升空间小。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愿进入法院工作,即使是法院的优秀审判人员也大多无心在法院工作,更愿意去当律师或通过其他途径寻找更好的从业机会。
      三、法官压力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由于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高,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断上访,法官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督办、指责和评议……如此种种,法官办案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极大地削弱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不愿去法院工作,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师等行业,法官数量有减无增。
      四、法官退养、退休年龄过早。法官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50岁左右的法官正值黄金审判工作年龄断,他们的审判经验丰富,对于案件的审理达到相当的水平,让这部分法官提前离开审判岗位,是一种严重的审判资源浪费。而现行规定的退休(男60岁,女55岁)、干部退居二线(男55岁,女59岁)政策,不考虑法官队伍“断层”问题,也不考虑审判岗位的特殊需要,在客观上也加剧了法官“断层”现象的发展。
      五、法官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集中地。法官因为处于直接处理矛盾的职业特殊性,法官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当事人打击报复,甚至伤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执行案件被围攻的事件屡见不鲜。
      六、书记员制度改革存在弊端,书记员流失严重。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基层法院书记员在辅助法官办案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原是重要的法官后备力量。而《书记员管理办法》出台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为法官、法官助理,不能调动到其他单位。聘任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进人程序并无实质区别,比法院行政人员的门槛更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行政人员、法警在通过司考后均都能顺利任命为法官,书记员长期工作在审判辅助一线,经过一定时期的知识积累,大多在通过司考后能胜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但因政策原因,不能过渡到审判岗位。书记员制度改革严重影响了书记员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我院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向社会公开招录了6名聘任制书记员,这部分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素质,最有希望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补充入审判队伍,提升人员整体素质。但由于政策原因,恰恰是这部分人无法转任法官,职级晋升也无法得到保障。“外人”不愿来,“自己人”又不能用的现状,使法院本来就十分严重的法官断层问题雪上加霜。
      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法官遴选机制。推行法官遴选制度,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后备人才。通过此种途径招录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法官队伍的结构。
      二、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一是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法官断层问题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边远和落后地区,要建立起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法院经费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从而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官待遇差距,提高边远落后地区法院的吸引力,并通过地方补贴等方式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种福利待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裁判称为受处罚,以保证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
      三、加强司法考试培训和法官业务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考试人员的培训工作,基层法院要为参加考试人员提供各种便利,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地方财政专项培训费用,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业务培训、续职培训和晋职培训,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高地。不断适应审判业务的需要,以应对“法官断层”危机。
      四、畅通法官进口的同时,严把出口关。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畅通进人渠道。在制定法官离退休政策时,还应充分考虑法官职业化建设周期长,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转变法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适当延长基层法官的退休年龄,让年富力强的老法官继续从事审判工作,以缓解法官队伍审判力量不足。法官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和经验性使得法官的工作年限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理由、有必要高于其他一般公务员工作年龄。
      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证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在职法官办理职业安全综合保险,并制定实施相应的制度,成立维护法官职业权益相关组织,切实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诬告陷害、殴打伤害法官行为的发生,彻底维护法官的职业安全。
      六、改革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制度。书记员只能终生为“书”,从事辅助工作,这种管理模式既不人性也不现实。应准许通过司法考试,在法院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能力较强,符合法官任命条件的书记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被任命为法官;或因地制宜,由法院组织选拔考试,择录优秀书记员过渡为法官;或允许聘任制书记员过渡为法官助理,逐渐过渡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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