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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初探

    [ 钟建林 ]——(2010-11-20) / 已阅9557次

      本案的执行中,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以查封、冻结、扣划等习惯方式支持某甲公司实现债权的要求,而是充分考虑了双方此前的友好合作经历、某乙公司的经营现状、产生纠纷的客观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创新执行方式,积极穿针引线,引导双方达成“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彻底解决了双方的执行争议。这样的执行,既为某甲公司实现了债权,又帮某乙公司度过了难关,更促进了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帕累托改进”理论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帕累托改进”理论虽然滥觞于经济学研究领域,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实践很有指导意义。这一理论的指导价值精髓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判决、调解还是执行,具体方案一方面要支持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诉求,另一方面要顾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盼,而不能只强调一方的利益而不考虑甚至于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样的工作方案,如果是判决,当事人则会息诉服判;如果是调解,当事人则会自觉履行;如果是执行,当事人则会积极配合,不会形成“执行难”。这样的个案处理,突显人民法院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坚守和追求,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工作大局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茅于轼 《快乐的“帕累托改进”》

    作者单位:钟建林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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